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說的優缺點
優點和缺點哦優點: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相互合作、相互制約。
缺點:一是影響國家權力的統一,特別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往往造成幾個權力機關各說一套,造成社會上人們的思想混亂,無所適從。二是由于三權之間的互相牽扯,往往導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擴展資料: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并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
優點:三權分立學說由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提出,以權力制衡為原則,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濫用職權、保障自由,作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有力武器,被絕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機關組織制度與活動的指導思想。 缺點: 在三權分立性質的制度下,由于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考核權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容易出現任用私人的現象,政黨政治也使各級官員進退頻繁;對國家公職人員的監察彈劾權屬于立法機構,容易形成立法機關凌駕于行政機關之上或阻礙行政機關正常運轉的局面。
美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有什么優點和缺點啊,相比社會主義呢?
優點
防止專制獨裁的出現,權利相互制約和平衡
有益于統治集團的內部穩定.他們建國初,制定法律就把總統想想成了一個壞蛋,一個專制獨裁著對待,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有效制約總統的權力即使是真有總統要獨裁,他也不能成功。
缺點
三權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分配,并不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三大國家權力機關相互制衡,容易導致效力低下。事實上,在實踐中就連美國也難以貫徹三權分立原則。法律的頒布
命令的發配
很困難
效率低如美國的
廢除槍支的草案
至今未能通過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鳩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以后,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盡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于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志;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分權的目的在于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于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于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制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于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國總統;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制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制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采用這種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建立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受到沖擊。盡管如此,這個制度迄今仍然是資本主義國家機關進行組織與活動的一項基本制度。三權分立制度對中國曾經產生過一定影響。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運用西方的分權學說,結合中國歷史上的統治經驗,創立了五權憲法理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入監察、考試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治體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權分立制度,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制。
三權分立制度具有一定的民主性,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相互牽制,可以保證權力的制約與平衡,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辦事效率,這也就是為什么美國政府在“卡特里娜颶風”來臨之后好長時間才做出反應的緣故了,政府機關的工作必須要經過立法或司法機關的通過才行…… 中國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是發揚社會主義政治民主的表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人民當家做主,才能保證人民民主專政;才能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才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也是鞏固我黨執政能力的需要……
民族主義 劉宗正批評孫中山有“大漢沙文主義”的思想,例如:“就歷史上說,我們四萬萬漢族是從那一條路走來的呢?也是自帝國主義一條路走來的。我們的祖宗從前常用政治力去侵略弱小民族”(民族主義第四講)、“中國自秦漢而后,都是一個民族造成一個國家”(民族主義第一講)、“就中國的民族說,總數是四萬萬人,當中參雜的不過是幾百萬蒙古人,百多萬滿洲人,幾百萬西藏人,百幾十萬回教之突厥人。外來的總數不過一千萬余人。所以就大多數說,四萬萬中國可以說完全是漢人。同一血統、同一語言文字,同一宗教、同一習慣,完全是一個民族。”(民族主義第一講)、“中國四萬萬人是亞洲世界主義,一定要先講民族主義,所謂欲平天下者先治其國。把從前失去了的民族主義從新恢復起來,更要從而發揚光大之,然后再去談世界主義,乃有實際。”(民族主義第四講) 孫中山講民族主義時,嚴厲批判馬爾薩斯《人口論》,他說中國不是人口過剩,而是人口沒有增加,“我們中國人口在已往一百年沒有加多。以后一百年,若沒有振作之法,當然難得加多。……環看世界各國的情形,在美國增多十倍,俄國增多四倍,英國、日本增多三倍……我們中國卻仍然如故,或者甚至于減少。 ”“我們民族被世界各國人口增加的壓迫,不久就要滅亡,這是顯然可見的事。”。 民權主義 權能區分 孫中山又常以諸葛亮與阿斗的故事說明“權能區分”的重要性,“歐美現在實行民權,人民所持的態度,總是反抗政府,根本原因就是由于權和能照我所發明沒有分開。中國要不蹈歐美的覆轍,應該要照我所發明的學理,要把權和能劃分清楚。人民分開了權與能,才不致反對政府,政府才可以望發展。”。這些理論的問題點在于孫中山混淆了歐美國家人民的權利(rights),政府的權力(authority),與施政的能力或才能(political ability),殊不知歐美的“阿斗”其實“權”與“能”都有,隨時有“能”,行使其“權”,以更換不適任的“諸葛亮”。最早指出孫文思想這個病理的是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后來他的學生宮澤俊義在一九三七年出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評析》一書中指出,“現在歐美各民主國家,人民不但擁有孫文所稱的政權,同時有治權,政權與治權并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他所稱的治權是人民的權力的本質,政權則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方法。” 西方對三權的集中已非常害怕,孫文卻只怕不是“萬能政府”。他認為可以用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來防止萬能政府變成獨裁政府。罷免、創制、復決等權利是理論可行,實際上不易實行的。若是罷免的條件訂的很苛,則等于沒有罷免權,如果訂得很寬松,則時時在罷免,民代惶惶不可終日,根本無法專心行使立法權。 國民大會 孫文發明權能區分,一方面設國民大會為政權機關,一方面設五院為治權機關,偏偏在五院之上又設立總統理治權,如此一來,孫文對共產制度下的人民民主集中制又只引用了一半。這種情況下,國民大會變得很復雜,國民大會若是完全按共產制度來實行,運作的程序,優點和缺點很清楚。但是,在國民大會外另社總統,情況就復雜了。本來,五院是直接歸國民大會管理監督,現在不然,五院分工合作,其上設總統,總統又不具權力指揮五院,只能調停。……一九四六年的政治協商時,張君勱拿出三權憲法,要求國民大會無形化,其權力只剩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修改憲法,復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等等。然而,這些權力除選、罷免總統和副總統之外,其他的權力又都受到種種限制,所以,國民大會的定位就不清楚。[9] 五權分立 孫文采取三權,確認為不好,自己再加上考試、監察兩權,成五權,更重要的是,孫文不采取西方“性惡論”的思想,卻采取“性善論”,讓五權分工合作,造就一個萬能政府,把以性惡哲學為基礎的法律、政治價值觀,一變成以性善為基礎的憲政思想,這種轉變是何等的巨大,整個憲政的架構和運作不同,甚至目標也不同。[10] 考試制度 考試院行使考試權,但考用不能合一,因為它沒有行政權。甚至,連到考多少人都不曉得。所以,后來就陳倉暗渡,在行政院下設人事行政局,當時設立這機構是黑機關,所以就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加以合法化,但臨時條款廢除以后,人事行政局又成為黑機關,政府又將它放在《國安三法》中夾帶過關 [11]。 監察制度 臺灣憲法專家李鴻禧指出“國父孫文發明了監察制度,將屬于立法權中的彈劾權分離出來,另外成立監察院。在國外,彈劾權是國會兩院制的國家才具有的,由下議院提出彈劾,上議院來審判。但是在我國:當監察院提出彈劾后,卻沒有國會可以審判,結果就將它放到司法院,在其下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監察院提起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判,這是違背法學、政治學學理的笑話。彈劾是追究政治責任,不是追究法律責任。誰才能追究政治責任呢?一定是民意代表。所以,將監察院改成目前的準司法機關已是大笑話,因為有權追究公務員政治責任的人,一定是人民以及他們所選的民意代表,但現在監察院不是民意代表,居然能代表民意來追究行政機關人員的責任,這些人何德何能?而且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里的成員又是輪調、派任的法官擔任,這些人又不是民意代表,他們又何德何能來審判公務人員是否有行政責任?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我認為臺灣未來在司法改革上重新規劃,整個司法問題才能有比較好的解決”[12]。 民生主義 土地矛盾 在漲價歸公方面,孫中山以為“地主如果以多報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如果以少報多,他又怕政府要照價抽稅,吃重稅的虧。在利害兩方面互相比較,他一定不情愿多報,也不情愿少報,要定一個折中的價值,把實在的市價報告到政府。”[13]此一理論的問題在于如果地主永遠不賣土地,沒有買賣的行為,漲價歸公便無從實施。孫中山的“漲價歸公”理念是來自于美國經濟學家亨利·喬治于1879年出版的《進步與貧困》(Progress and Poverty):“人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權利,正如人人都有呼吸空氣的平等權利一樣。”,張五常認為亨利·喬治的“漲價歸公”理論是“閉門造車”,對經濟學一竅不通。 國營效率 節制私人資本,發達國家資本,臺灣早期大量的國營事業,如:臺鹽、臺肥、臺鐵、煙酒公賣局、郵局、中華電信等企業賺取大量的費用但是服務品質也不見提升,原因就是沒有競爭,自從開放民營競爭以后品質才略有改善。 共產色彩 孫中山的民生主義思想,本具有濃烈的社會主義色彩,例如他在民生主義第二講便提到“...民生主義究竟是什么東西呢?民生主義就是共產主義,就是社會主義。所以我們對于共產主義,不但不能說是和民生主義相沖突,并且是一個好朋友,主張民生主義的人應該要細心去研究的。”“共產主義既是民生主義的好朋友,為什么國民黨員要去反對共產黨員呢?這個原因,或者是由于共產黨員也有不明白共產主義為何物,而嘗有反對三民主義之言論,所以激成國民黨之反感。但是這種無知妄作的黨員,不得歸咎于全黨及其黨中之主義,只可說是他們個人的行為。所以我們決不能夠以共產黨員個人不好的行為,便拿他們來做標準去反對共產黨。”[來源請求]但因國民黨政府遷臺之后,力行反共產主義、反社會主義的國家政策,雖然打著是發揚、擁護三民主義的旗號,對其中左傾的部份,采取模糊帶過的方式,使民生主義真正的精神,反而更顯得模糊不清。
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有哪些優勢
三權分立制度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于總統,司法權屬于聯邦最高法院。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專制獨裁統治下,皇帝或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17世紀,英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1701年6月簽署了《王位繼承條例》。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以三權分立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洛克在已經存在的政治現實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權高于行政權,他講的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別指國會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謂的分權,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特權,把立法權、司法權一項項奪過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的分權理論在政治上具有顯著的進步意義。
三權分立的好處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于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于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后,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里,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托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將三權分立看作是制約權力的手段,在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們采取拿來主義的態度,吸收和借鑒一切有益的經驗。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徑。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有許多地方不夠完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課題。
理論上講,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后,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議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議行合一”旨在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間有機的結合和統一,強調代表人志的權力機關的最高地位,強調行使三種權力主體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監督制約。而“民主集中制”強調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我國具體體現為,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人大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人大向人民負責。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對國家權力制衡的內容。
資本主義國家采用三權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確實起到了制約權力、防止專制的目的。如美國兩百多年以來,分權、制衡、總統不得連任兩屆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國政治的長期穩定。社會主義國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議行合一”制度來保證權力的純潔性和人民性,但對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機關打著人民的旗號濫用權力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由于社會中沒有任何一種權力可以與國家權力抗衡,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三權分立的合理內核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國家機關內部的互相制約,使之更好地協調配合,更充分地發揮自己的作用。
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但總體上看我國對國家權力比較重視分工(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而缺少對權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前,似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凈化權力的方式是各種各樣的政治運動,對權力約束基本上是以自律為主的。但任何權力缺乏制約和規范都會自我膨脹,并趨于腐敗,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產黨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
從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看,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位高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人大從性質上講是一個全權性的機關,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國家權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等一些重要的權力。長期以來,由于黨政不分、代表素質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實際并未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但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將來人大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時,這種“全權性機關”的性質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約,尤其是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關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傾向,如僅受每年會期不超過20天的人大的監督,權力更會膨脹,這種情況一旦成為現實對我國民主制度的發展絕非福音。有的學者提出建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并行的復核審查制,都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填補我國目前實際存在的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權力真空;二是對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會權力濫用的防范。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權力濫用的現象比較嚴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深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能配合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行政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同時,應配合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盡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員資格法,讓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檢察官,并對司法人員的枉法行為以重懲,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保證司法隊伍的純潔性。
三權分立不應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我們要在觀念上對其重新認識,摒棄偏見,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鑒其經驗,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國家權力運行走上法治的軌道,建立起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鄧小平同志曾經說過:“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權分立,多黨競選,等等。我們并不反對西方國家這樣搞,但是我們中國大陸不搞多黨競選,不搞三權分立、兩院制。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于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當然,如果政策搞錯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沒有用。”
資本主義社會三權分立詳細內容
要求詳細敘述其建立,內容立法 行政 司法分立
三權分立制度的重要就在于: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正是由于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所以首先確立了民主和法治,進而產生了普選制和代議制,繼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后補入了三權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就是為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看,它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2、從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來看:三權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維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于私有財產危害最大的莫過于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團所濫用的國家權力,所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務。
另外,從其它幾個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②而普選制和代議制中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維護公民權利;③各政黨為了維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國家權力對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從其它的基礎來看,也是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的。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是必須要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任務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么三權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運作的呢?其實很簡單。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然后讓選民選出來代議的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而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三權之間的合作和制約,由各政黨分別控制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使國家權力盡其所能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則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而言之,不論從其存亡之道,還是從其運作狀況上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國家權力能竭力為公民權利、為私有財產而服務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是其具體體現,這自然是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好的選擇,所以,各資本主義紛紛采用三權分立制度,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文化、習慣等因素有不同的體現,但究其本質,還是萬變不離其中。
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就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對于這個目標,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能真正做到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這看上去似乎是個悖論,但是稍微想想就應明白了,以一件事為目的,并努力去做,卻不能真正做到,原因無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辦壞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諺語就是“多少善意將人送進地獄”,最初雖然懷著美好的心愿定下目標,但在操作中卻由于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后造成了不盡如人意甚至是與愿望相反的結果;2、力所不能及,雖然有遠大的目標,但由于自身實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標,并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權分立兩條皆中。第一條原因在三權分立上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個利、弊兩端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于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這是三權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們相互合作,又要它們具相互制約,想想似乎不錯,但是這不是透露著幾許矛盾嗎?三權到底何時合作、何時制約呢?按照三權分立制度設置的初衷,應該是在為公眾服務時合作,在某一權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是真正在實際運作中會這樣嗎?那時,統治者的“良心”會告訴他們,應該在利益相共的情況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況下“相互制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想想資產階級為什么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制度等這么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運用?還不是怕國家權力會被濫用,為什么會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于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價值觀的要求:它要求人們盡最大的努力獲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所在!
這很具有諷刺意味,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作為利端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個目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然,因為:1、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們試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如果由私欲所支配,為私利而服務,那么會有怎樣的后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會在私欲的支配下轉變成相互妥協甚至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相互制約則有可能在私立的驅使下轉變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國家權力難道不是被濫用了嗎?公民權利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嗎?
當然,上述的情況只是出現在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被私欲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情況之下,于是,問題的關鍵便在于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是否會被私欲所支配、是否會為私利所服務,遺憾的是:2、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必然會為私欲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所服務。正如前文所述,三權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價值觀使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作與制約注定了要為私欲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命運。這是為什么呢?而合作與制約又是怎樣為私欲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呢?
1、我們應該先認識到私有制社會中的價值是如何評定的?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的?答案是:看占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不論是團體還是個人,也不論采用何種方法,占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那么體現出的價值越大。好比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時,不論是世襲的,還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幾乎是相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至少在當時看來他的體現價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對他頂禮膜拜,難怪當時的人大多想做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觀就是看占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具有這種價值觀的階級必將傾盡全力求得獲取最多的私有財產。
2、我們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封建社會更民主、更進步就忘記了它同樣是私有制社會,并且更為注重占有私有財產的多少,正如馬克思的名言:資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不要性命,那么以此類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潤前資本家還有什么做不出來。資產階級將不顧代價追逐私有財產,獲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獲取最大的利益,最強有力的支持是什么?自然是國家權力,在一個正常的國家之內(一個不正常的國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權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沒有什么力量是國家力量對付不了的。任何個人或利益團體,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運用國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幫助自己獲取最多的私人財產,體現最大的價值。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壟斷時代,時值今日,不論從物質層面上還是從精神層面上,要想獲取極高的利潤并非某一團體單打獨斗所能做到的,必須得到來自國家資金、資源、技術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獲得國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無非就是將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爭取國家支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獲取利益,獲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無論近代抑或近代,資本家們不是親自出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國家權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了獲得國家權力你爭我奪,爭斗得相當激烈,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還是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比如“光榮革命”后,英國主要是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可笑的是兩黨的名字都來源于對方的貶低,“輝格”一詞起源于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馬賊”;“托利”一詞起源于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將對方貶低到如此程度,兩黨之間的矛盾可見一斑。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爭斗,只要不違犯法律,不違背道德那也無傷大雅,但問題是這種爭斗將肯定延續到控制國家權力以后,為何?試想如果控制國家權力而不用來打擊對手的利益,盡量的為自己謀求利益,那么在爭奪國家權力時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還不如節約資源,以求發展。
所以,當一方政黨奪得一塊國家權力(就像分蛋糕一樣)后,必定面臨三種情況:
一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暫時一致的,那么三權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這倒是符合了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這個一致的利益是個不法利益呢?這可就是濫用國家權力了,這時需要的可就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了,但是天真的人們不可忽略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三權的利益在此時可是一致的,不論哪一權出來制約,不但制約了其它兩權,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就實在不能對三權在此時能夠相互制約抱太大的希望,三權多半就會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國家權力被濫用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維護;
二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兩類:(1)利益雖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么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約,這種狀況雖然比較理想,但卻不是十全十美的,因為其中可能隱藏著權權交易,即是倘若三權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獲取,于是三權會達成各行各路,互不干涉不制約的默契,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倒是一定能執行的了,但是同樣的,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么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獲取和私有財產占有的多少,三權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爭斗,肯定較爭奪三權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現在爭斗的可是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這些利益集團完全可能采取這種態度:不論其它權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了自身利益都要進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約。因為資本、利益乃至私有財產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團體擁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會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這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競爭中,如果不趁手中握著國家權力打擊競爭對手,物競天擇,有可能自己就會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會,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相互制約就有可能會轉化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是相互竊掠,會給國家權力帶來十分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濫用,而公民權利呢?國家權力連自身都顧及不暇,哪還有功夫去妥善維護公民權利。
三就是,其它兩權有的利益與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卻不一致,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了。那么這時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就有兩個選擇,(1)“擇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擇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擊之”,就是與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對利益不一致者制約或過分制約,實際上就是上兩種情況在復雜情形下的變例;(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這時候也可以通過權權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當然,三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將幾種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種花招,總之,只要條件許可,要不擇手段爭取最大的利益,占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其它沒有掌控國家權力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都可以不顧了,更惶論什么公民權利、納稅人的權利,當然,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須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須采取適當的掩蓋事實的方式,不能為他人抓住把柄,這就是資產階級政客所做的事,而對于他們的鬼蜮伎倆,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陽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這樣一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一些國外的文學、影視作品中,經常將政客與戰爭和瘟疫聯系到一起,似乎他們也明白了這些為私有財產服務的、為私利所驅使的玩弄國家權力的政客們,有時候對于普通公民或應稱作納稅人的危害,實不下于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占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好就要借助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本來期望三權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以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但結果卻是由于私有制的價值觀的驅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向著非法合作和過度制約的方向轉變,最終反而濫用了國家權力,危害了公民權利。三權分立制度的利端,由于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轉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轉化、相互制約之所以向過度制約轉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觀上到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影響,那么是否可將三權的行使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之內呢?或是改變行使者的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呢?是不可能的,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權分立制度將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內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三權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從淺層次來說,這是很難操作的。正如法理學界的一個觀點:實體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盡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三權行使職權為公為私的行為,可能在程序上表現得一樣,但在實體上卻會因為主觀目的的不同,產生相反的效果。并且連這么嚴密三權分立制度都無法控制,我們還怎么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總之,從淺層次來說,難以操作。
2、從深層次來說,這是與三權分立制度基礎相關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于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所轉化來的,但這種價值觀不是我們說改變就能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決定私有制價值觀只能是私有制這種經濟基礎,如果我們欲求私有制價值觀的消亡,那只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撐著三權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個,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么就沒什么私利可爭奪了,那也就不會分成許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團了,而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個基礎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個也獨木難支了,那么,三權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嗎?因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會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個社會的利益就在一條線上了,還怎么會需要三權來分立制約呢?那不是在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一旦滅亡,也就是對三權分立制度下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導致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標的阻礙,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三權分立制度注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個角度來說,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于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于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后,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里,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托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三、三權分立學說對我國的政治體制的影響
將三權分立看作是制約權力的手段,在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們采取拿來主義的態度,吸收和借鑒一切有益的經驗。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徑。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有許多地方不夠完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課題。
理論上講,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后,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議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議行合一”旨在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間有機的結合和統一,強調代表人民意志的權力機關的最高地位,強調行使三種權力主體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監督制約。而“民主集中制”強調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我國具體體現為,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人大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人大向人民負責。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對國家權力制衡的內容。
資本主義國家采用三權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確實起到了制約權力、防止專制的目的。如美國兩百多年以來,分權、制衡、總統不得連任兩屆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國政治的長期穩定。社會主義國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議行合一”制度來保證權力的純潔性和人民性,但對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機關打著人民的旗號濫用權力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由于社會中沒有任何一種權力可以與國家權力抗衡,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三權分立的合理內核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國家機關內部的互相制約,使之更好地協調配合,更充分地發揮自己的作用。
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但總體上看我國對國家權力比較重視分工(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而缺少對權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前,似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凈化權力的方式是各種各樣的政治運動,對權力約束基本上是以自律為主的。但任何權力缺乏制約和規范都會自我膨脹,并趨于腐敗,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產黨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
從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看,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位高于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人大從性質上講是一個全權性的機關,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國家權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等一些重要的權力。長期以來,由于黨政不分、代表素質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實際并未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但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將來人大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時,這種“全權性機關”的性質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約,尤其是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關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傾向,如僅受每年會期不超過20天的人大的監督,權力更會膨脹,這種情況一旦成為現實對我國民主制度的發展絕非福音。有的學者提出建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并行的復核審查制,都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填補我國目前實際存在的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權力真空;二是對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會權力濫用的防范。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權力濫用的現象比較嚴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深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能配合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行政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同時,應配合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盡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員資格法,讓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檢察官,并對司法人員的枉法行為以重懲,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保證司法隊伍的純潔性。
三權分立亦稱三權分治,是西方民主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
政治上的三權分立指:司法權、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相對獨立。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參眾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權分立很好的實行了“憲政”的主旨思想。實現了依憲治國的目的,也是法治國家的根本面貌。
三權分立 最先是洛克提出立法 行政 外交權利 然后由孟德斯鳩提出司法 行政 立法權利 美國1787憲法正式運用三權分立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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