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有效證據,但應該定位為次要的證據,審查電子證據時,要通過案件的整體情況,結合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不宜僅依據當事人是否申請鑒定及是否以公證形式固定證據。
而簡單否認或采信證據的效力,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電子形式向勞動者進行送達、公示之前,應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的書面約定,確定勞動者知悉并認可此種送達方式,并明確勞動者所有的辦公系統用戶名、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等。法官還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則。
擴展資料:
法院有效證據種類規定:
1、書證、物證: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
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
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證據
人民網—法官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認定規則
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案例:
曹女士委托某裝飾公司設計裝修房屋,但該公司交付的紙版圖紙經鑒定不合格,曹女士遂以裝飾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北京市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裝飾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故判決解除協議,裝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數額為8萬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下稱“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5年3月4日,曹女士與某裝飾公司簽訂了《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協議》,雙方約定,由該公司提供全套施工圖紙,設計完成后裝飾公司將紙版圖紙交付給曹女士,項目設計費總金額為7萬元。其后,曹女士依約支付了全部設計費用。2015年5月20日,曹女士收到了全套紙質版設計圖紙。但曹女士認為,裝飾公司提供的圖紙不符合約定。據微信記錄顯示,該公司曾將修改后的電子版圖紙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曹女士,但曹女士回復稱該圖紙不合格。由于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曹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協議,并要求裝飾公司返還其設計費并承擔違約責任。
另查,經曹女士提供的紙版圖紙鑒定意見載明:該套圖紙內容缺失,不符合約定。裝飾公司不認可該鑒定,認為應以后期修改的電子版圖紙為準進行鑒定。但由于電子郵件已過期,雙方均未能提供電子版圖紙。
一審法院認為,因裝飾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向曹女士出具合格的設計圖紙,導致無法正常施工,構成根本違約,故判決解除協議,由裝飾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其中違約金數額為8萬余元。
裝飾公司不服,上訴至一中院。其訴稱,曹女士在微信中已收到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圖紙,故鑒定應以該圖紙為準,且應由曹女士提供。現曹女士不能提供,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協議約定,在曹女士履行合同義務后,裝飾公司應提供全套設計圖紙。曹女士雖簽收過紙版圖紙,但該圖紙經鑒定不合格。裝飾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應對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電子版圖紙進行鑒定,且曹女士也予以同意,故依證據規則,該圖紙應由裝飾公司提供。
裝飾公司雖然辯稱曹女士收到了電子圖紙,但法院認為,在曹女士已經提供了雙方確認的紙版圖紙的情況下,裝飾公司不僅要證明曹女士收到了電子郵件,還要以有效證據證明其發送的圖紙的具體內容。在雙方都未提供電子版圖紙的情況下,不利后果應該由負有證明責任的裝飾公司承擔。現裝飾公司無法證明其出具了合格的設計圖紙,導致無法正常施工,構成根本違約。
據此,一中院對一審法院關于裝飾公司違約的判項予以維持,但考慮到曹女士主張的違約金確實高于其實際損失,故對違約金酌情減少至3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子郵件過期無法下載舉證不能終遭敗訴
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網上買賣糾紛案,首次確認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使電子證據繼傳統的7項證據形式后,成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
北京某商貿公司在網上設立“8848 網站”,并設有網上購物交易平臺,客戶可通過電子訂單、電子郵件等與其建立買賣關系。
上海某科技發展公司系“8848 網站”的客戶,于2000 年8月與商貿公司曾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就“以網上儲值形式沖抵貨款”達成過協議。去年8月,科技公司向“8848 ”訂購各類電腦產品價款70余萬元,但科技公司在收取電腦后沒有按約付款,訴訟烽火由此點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科技公司全額支付商貿公司貨款70萬余元。科技公司不服,認為自己與商貿公司已經協議確認,可以用14萬余元的網上儲值抵扣貨款。該公司在公證處的監督下,從互聯網上調取了有關電子訂單、電子郵件,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科技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客觀真實地反映出雙方就結算問題達成的協議。電子郵件是我國《合同法》允許采用的訂立合同的形式之一,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傳到當事人后,不能進行更改,足以證明雙方的協議成立。最后,一中院改判科技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55萬余元。
法官析案:
電子郵件能證明雙方是否建立交易關系等事實,其證據效力不容置疑。但電子郵件從計算機中提取的過程是否公正、客觀、合法,是判定電子郵件有無證據效力的主要依據。本案中涉及的電子郵件是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從互聯網上采集的,因此是客觀真實和合法有效的。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法院終確認電子郵件可作證據
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有效力的,電子郵件屬于證據種類中承認的電子數據,具體如下:
民事案件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案件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展資料:
是否能作為證據還需要經過法院認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不能作為單獨證據認定事實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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