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拘傳條款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的拘傳定義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拘傳的特點是:(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二、拘傳的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后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5.訊問結束后,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于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于12小時為宜。
7.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他的條款沒有涉及到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條 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的適用對象范圍有哪些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拘傳只能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適用拘傳措施。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故,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
關于法院可以決定對什么人采取拘傳這一刑事強制措施,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該公司訴訟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搶奪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陳某 C.盜竊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盧某 D.賄賂案中拒不出庭的證人李某《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本題中,因為題干已經明確“法院決定”,說明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此時對行為人的稱呼應該是“被告”,所以應該選擇B.
A.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作為該公司訴訟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理由:根據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相關推薦:
刑事判決通知家屬(判刑通知書會寄給家屬嗎)
刑事傳喚可訴訟嗎(法院傳喚是什么意思)
拖欠工資構成刑事(拖欠農民工工資多少錢算刑事責任)
刑事尋釁滋事法條(尋釁滋事會受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燒傷公司賠償(在公司燒傷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