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罪,為什么律師還為被公訴的罪犯辯護?
拿人錢財,替人消災。這不是幫兇嗎?rn既然罪犯都被抓了送檢察院了,那罪犯一定就是罪犯。不然,公安機關也不會抓他,不是嗎?rnrn換句話說:證明罪犯犯了罪,早在公安機關破案時就已證明,并且鐵證如山。那么,控辯雙方在庭上爭論,豈不多此一舉?什么叫已經證明有罪?誰證明的?
按你的邏輯應當是這樣的,公安局說這個人有罪,那這個人就有罪。
你要細想想,如果按你說的那樣,公安局的權利也太大的。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是相當可怕的。因為你保不準什么時候,被抓去。而且還不讓你辯護。
你說的有道理,我也認為我們國家就不需要律師,都不用法律。
在被法院宣布定罪之前,所謂的罪犯不能被稱為罪犯,而是嫌疑犯,請律師辨護是他應有的權益,也是保障不被誤判、重判或因證據不足而被判刑。因此不能把庭審僅看成是一種形式或過場。
在法院做出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任何機關,單位,社會團體都不能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那個爭論的環節,實際上是對有被告的保護,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即使這樣,仍舊不能很好地保護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呢,比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
律師就是拿人錢財,替其消災的,也就是有理無理,他都會扯上一些法條,何況,就是罪該當死的人,都得允許其辯解無罪或罪輕。這是時代的進步
有沒有罪,只有法院才能決斷,任何機構都無此權利,頂多是涉案人,嫌疑人或案犯等。
律師為什么要為死刑犯辯護
1、在法院未判決前,刑事案被告人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類特別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極刑,是法律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它是維護國家統治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死刑犯則是指國家的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國,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
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為準繩,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證據剝奪了他的生命權。但是,奪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權,他還應該擁有其他的權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執行前不許對死刑犯進行虐待)、申訴控告檢舉立功權、遺產繼承和處理權、會見親友權、尸體器官處理權、生活保障權、被執行人道權等。
3、為死刑犯進行辯護的意義: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權之外的其他權利外,更重要的是體現法律的公正,從犯罪原因來分析,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一般而言,犯罪的發生,是個人的、社會的、環境的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強調死刑犯的權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種社會責任。也表明社會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種客觀社會條件產生的結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經濟的貧困、失業、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為全都歸為犯罪人個人。依此觀之,人道地對待死刑犯,保障其應得之權利,也是社會對自身缺陷的一種反省。
4、防止冤假錯案:確實的給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辯護,保障公訴與審判的正確性,防止造成冤假錯案,如:20年前的內蒙呼格吉勒圖案,21年前的河北聶樹斌冤案,都是沒有確實保障嫌疑人的權利造成的冤假錯案,那時的案件處理許多都是遵循有罪推定(有罪類推)原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建設的改革,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審判罪犯嫌疑人倡導“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除以上內容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如果沒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5、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無罪推定理論:“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因此,死刑嫌疑犯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是基于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律師也是也是為當事人委托應盡的職責!
死刑犯必須獲得辯護,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年人犯罪,也是必須有司法機關指定的律師。被告人不花錢。
律師的工作而已
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
不過,辯護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有利于幫助法官發現真相。眾所周知,作為辯護制度的典型形態和最高境界,無罪辯護無論是從實體上(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還是從證據上(如控方的指控證據不足)都可能對刑事追訴者有效地證明犯罪事實,“揭露真相”,構成一定的障礙。尤其是,近年來,在中國悄然“登堂入室”的所謂程序性辯護,由于并不直接追求被告人無罪或罪輕之裁判結局,因而,更是與事實真相沒有直接的關系。因為,作為辯護方行使訴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程序性辯護的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違法行為無效,從而使“官方違法者”遭受某種程度的懲罰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權利獲得司法救濟。按照美國著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德肖微茨的說法,在有些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并非因為對被告是否真正有罪有疑問,而是因為被告的憲法權利受到侵犯。發展中的排除規則開始把注意力放在警察和檢察官的行為是否導致了這種值得懷疑的口供,而不僅僅是注意被告有罪還是無辜。有了這些,被告的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法庭上控告政府。如果警察和檢察官被認定侵犯了被告的第五修正案權利,那么被告的供詞都是無效的,被告應予以釋放。(參見艾倫
社會上出現為“壞人”辯護的律師,恰恰是社會進步、法治發展的表現。
這個道理很簡單。什么是“壞人”、什么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誰也說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認“有罪”還是“無罪”。完全有可能出現公眾認為的“壞人”,實際上他在法律上是無罪的而公眾認為的“好人”,實際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眾來評判某個被告人是“好人”還是“壞人”,進而決定是否為他辯護,實際上就是將公眾審判代替了司法審判。
哪怕一個“壞人”最終被法庭認定為“有罪”,也需要為他進行辯護的律師,因為,對于一個“壞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輕、罪重等問題,需要律師來幫助他找到來自法律的依據。尊重壞人的權利恰恰也是保護好人權利的前提,如果壞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那么,權力濫用最終也會到好人頭上來。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