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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7-03 23:35:29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么區別?

兩者有什么區別,最主要的是什么情況適用取保候審,什么時候適用監視居住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于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并禁止他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們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由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于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本條第1 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5、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

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對于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擴展資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后,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檢察院刑訴規則》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區別:

一、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情況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情況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主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申請。

三、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擴展資料:

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參考資料:取保候審-百度百科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區別:

一、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情況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情況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主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申請。

三、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擴展資料:

1、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取保候審     百度百科_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強制措施,都是為了保護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并且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審批,監視居住需要當事人在居所內執行。兩者之間的區別是:

適用條件:

(一)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二)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2.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

3.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4.應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視居住: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一、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

三、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應遵守的規定

取保候審: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改變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公檢法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①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②不得與特定人接觸或者通信; ③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監視居住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⑤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違反規定的后果

取保候審: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六、期間

取保候審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七:其他

取保候審保證方式:人保或者物保(不可同時對同一人使用)

物保:1000元以上人民幣

人保條件 

①與本案無牽連; 

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③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限;

④有固定收入和住處

義務 監督、報告

責任 

①行政責任:罰款1000~2萬(只可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②刑事責任

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也是刑附民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以保證前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監視居住方式方法

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 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①被判處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于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于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審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動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但是這種限制還是很寬的,只是不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保證隨傳隨到,不得妨礙 辦案,對其正常生活并無影響,取保候審期限相對長些,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種規定有利于與犯罪作斗爭。

刑事訴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包括偵 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如果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則取保候審期限較短,不足以保證有充足的辦案時間。 如果該期限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實踐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機關之間如何分配取保候審期限的問題無法解決。

如果前一機關將取保候審的期限使用完畢,后一機關 就無法再繼續使用,這實質上是剝奪了后一機關使用取候審的權力。因此,本條關于取保候審期限的規定是指公、檢、法三機關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各 為12個月,不是指三機關累計的期限共計12個月。

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后又被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累計計算,不能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對于需要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 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依 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監視居住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審嚴厲,在時限上規定比取保候審短些并不影響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只要盡職盡責,在6個月的期限內通常能完成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工作,作出相應的處理。

從另一方面來說, 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為6個月也有利于促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抓緊時間開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加快辦案速度。監視居住期限屆滿10日前,執行 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這不但可以增強執行機關的責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決定機關做好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的準備,防止監視居住超期限。此外,決定機關在接到通知后,對于是否解除監視居住以及應當作出何種處理還需要一段時間的準備。

通知決定機關的形式,一般情 況下口頭通知、電話通知即可,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法律文書的形式通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百度百科-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

取保候審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監視居的期限應該折抵刑期。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一般而言,多采取取保候審,除非必要才會采取監視居住。

二者之間的適用條件、是否可以申請、執行地點、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的后果、是否可抵折刑期都不同。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之一,為了進一步發揮取保候審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有的功能,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三個方面亟待完善的問題。

1、應明確取保候審范圍。刑訴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可以取保候審。也就是說,對死罪、重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適用取保候審。因而從法律條文上看,取保候審的范圍規定過于寬泛,又沒有相應的細化標準,很難把握。筆者建議,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對除死罪、重大犯罪、有相同前科、累犯、逃犯等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適用取保候審,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取保候審制度保障人權的作用。

2、應完善決定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原則。刑訴法第51條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是公安機關。但因檢察機關有權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自偵案件適用取保候審,卻要交公安機關執行,容易造成工作中的脫節。另外,在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取保候審時,就會出現決定權與執行權不分的情況。筆者建議,第一,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一個“批保”部門,與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取保候審決定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為具體執行機關。具體執行機關對取保候審決定有提出異議權,實行制約。審批機關可依據執行機關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撤銷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的決定。

3、應完善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有人保和保證金兩種法定擔保方式。在財產保中,一般也只允許現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固然容易操作,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現金而有其他的財產情況下,不準予其獲得取保候審,則顯失公平。因此,應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實物作為擔保。

參考資料:中國法制信息網-應從三方面完善取保候審制度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么區別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有什么異同

刑事訴訟的作業 求解答 謝謝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是不合符法定看押條件的一種措施。
取保是不具備暴力犯罪等,因為人嫌疑人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不可羈押采取的一種措施。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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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后可能會判刑。監視居住只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應用于因身體原因不適宜羈押,或犯罪行為較輕,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嫌疑人,并不會影響到法庭審判。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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