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方式和破案手段的區別?
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偵查為例(指須綜合運用多種偵查措施、手段的專案偵查),其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么事,具體說來就是對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個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時、何地、由何人基于何種目的、動機使用何種工具對何種目標造成了何種后果。
2、初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線索。如現場痕跡、遺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等,其主要方式是:
現場勘查:通過細致地發現、提取各種現場痕跡、遺留物證,加之廣泛地運用科學手段,盡量獲取有關犯罪過程、手段、工具、作案人個人體貌。
調查訪問:在現場訪問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走訪證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類人員,從中發現各種可能的利害關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特征。
3、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安排分配偵查力量展開進一步地具體偵查。
擴展資料:
破案策略
一:基礎調查,核實情況
二:廣辟線索來源,確定嫌疑對象
三:專門偵查,獲取罪證。
作為殺人罪,常規的偵破手段包括現場偵查。群眾走訪。技術偵查痕跡。網絡查找嫌疑人影像資料等
警察破案的根據,詳細一點
偵查破案的一般程序與方法
現代刑偵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涉及學科門類眾多,其操作程序不但受犯罪特點、偵查工作自身特性規律的影響,也受到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很大制約,頭緒實在繁多。但是大體了解一下總會對自己的偵探事業有所幫助,最起碼不會在遇事時方寸大亂
現代刑事偵查不但在具體方法手段上越來越多地加大了科學技術的成份,其操作程序、規則也大量地借鑒了系統工程理論、決策學、認知科學、對策論的一些前沿成果(雖然這些在我國還不明顯,但也能看出一些端倪),而且由于刑事偵查究其本質是一種從事后去追溯事前,由結果去發現原因,由事件發掘出人的一個過程,其推理模式是回溯式的,其方法是不斷逼近目標真理的假說驗證排除法,其面臨的主要困難也就是如何從紛繁蕪雜的表象下發現事物的內在聯系,如何把一個個支離破碎、真假難辨的線索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地形成一個較完整的、有關于犯罪的性質、動機、過程、手段、嫌疑人特征的假說體系!(類似于情報分析中的綜合拼塊方法)
一、基于此,從認知過程的邏輯角度而言,以一般典型案例的偵查為例(指須綜合運用多種偵查措施、手段的專案偵查),其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了解案情-----即弄明白到底出了什么事,具體說來就是對案件的下列要素作一個基本的了解:究竟是在何時、何地、由何人基于何種目的、動機使用何種工具對何種目標造成了何種后果。簡稱為案件的“七何要素”。這“七何要素”并不是一開始就能弄得很清楚,但它卻是我們分析認識案情的方向,我們一切的工作都應當以其為目標。
2、初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線索,如現場痕跡、遺留物品、被害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法工具特征等,其主要方式是:
a、現場勘查:通過細致地發現、提取各種現場痕跡、遺留物證,加之廣泛地運用科學手段,盡量獲取有關犯罪過程、手段、工具、作案人個人體貌(身高、長相、血型、指紋、聲紋、DNA分子等)、職業、經歷、行為等方面特征的情況,以為下一步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提供依據。
b、調查訪問:在現場訪問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走訪證人及其它有可能了解案情的各類人員,從中發現各種可能的利害關系、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特征,為下一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身份提供依據。
c、廣布線人,獲取線索:罪犯也是人,也生活在各種現實社會關系中,他的蛻變也需要一個過程、一個空間,需要群體、“前輩”的引導,需要“道中人”提供必要的情報、工具。這就為我們特情的工作提供了廣闊的天地。
3、匯總案情,綜合分析,作出判斷(提出假說)
這是整個偵查工作中很關鍵的一個環節,是確定偵查方向,制訂正確偵查計劃的前提。其間的方法也就是毛主席說的“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將各方面掌握的情況按照“七何要素”的要求加以分類,剔除那些虛假的、重復的信息,在具備豐富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對各類相關案件的一般動機、行為過程、對象特點充分了解),提出對本案案情的若干基本假設,其核心內容主要是:本案性質、動機,犯罪過程(進入的時間、路線、主要動作等)、使用的何種工具、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特征等。
以上的若干基本假設,經過與會人員的充分問難置疑加以補充完善后,就可以作出對案件性質、基本過程、嫌疑人特點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在此基礎上就能比較客觀地確定偵查方向、范圍,制訂偵查計劃,合理地安排、分配偵查工作任務。
4、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安排分配偵查力量展開進一步地具體偵查(假說的驗證排除過程)
(略)
二、從實際工作的角度來看,還是以一般典型案例的偵查為例,其程序中最關鍵的就在于以下兩個環節:
現場勘查與案情綜合分析會。之所以只提出這兩個環節,并不是說諸如查證、緝捕等環節不重要,(恰恰相反,正是調查、緝捕等環節的難度才構成了真實破案與推理小說中破案中最大的區別:有時你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取不到某份材料就一籌莫展,而不是象偵探小說里一樣,碰到此類問題作者就能幫筆下的神探制造種種奇遇巧合來解決問題。楚魂就有過這樣的體會:我畢業實習安排在市局刑偵支隊重案大隊,一起販毒案要傳一個關鍵性的知情人,這家伙犯過事,行蹤不定,我和帶我的老刑警在他家守了兩次,每次都是兩天兩夜,煙整整抽掉一條,可他一直就沒露面,結果到我實習結束這個案子就只好一直掛著。后來,這樣的事多了,搞得我把煙都戒了----一聞煙味就反胃)而是對于我們的偵探迷來說,后者可能太瑣碎、粗野,與純推理也有一定距離.
證據
根據指紋 和現場
你干脆直接問刑偵大隊大隊長
1。犯罪分子自己供述,并且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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