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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犯了盜竊案,進去看守所兩個多月了還沒開庭。一般多久會判下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7-06 16:30:11

我朋友因為盜竊而被關在第二看守所但現在已經被關了五個月了還沒判刑,請問一般會關多久才判下來呢會判多

這都算刑期的……關多了可以賠……理論上也管不多……具體什么時候判還得看各個機關安排……可以去看守所咨詢咨詢……肯定會有律師……找律師……讓律師去解決這一系列問題……會比咱們解決更方便……
在被抓進去以后的第一天起,就開始算刑期;如果認罪態度較好,有人疏通關系,最低刑期是半年。
你可以到公安機關咨詢進度。

我朋友因涉嫌盜竊案在青蒲看守所已經三個月了,怎么還沒有開庭??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是一個時間跨度比較長的過程,需要經過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階段,每個辦案機關都有自己的辦案時限,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一般需要大半年時間,盜竊案偵查機關還需要對盜竊物進行鑒定。
  關于刑事訴訟各階段的時效規定,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后,三個月沒有開庭,符合法律規定。這是很正常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刑事拘留到法院開放審理,大約需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

如果是單人單案,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為七天,期限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時間也是七天。

批捕后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時間為二個月。

期限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時間為一個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間一個月。

一個團伙盜竊案,人被抓到看守所兩個多月了,怎么還沒判下來?。?/h2>

從整個案件的辦理程序上看,一般情況下,由開始拘留到最終審判判決的最長期間為六個月左右。因其中存在多種不確定因素,最終判決甚至還要等更長一些時間。

《刑訴法》規定的整個程序所用的時間:

【第一階段】從拘留到逮捕的時間:

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二階段】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三階段】檢察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九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四階段】法院審判羈押期間: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案件手續很繁瑣,調查也費事,要大半年呢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拘留后3--7天內公安機關報檢察院提請逮捕,如有結伙作案或流竄作案情節的可延遲至30日,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要求后15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之后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有1個月的時間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會提起公訴,法院有1個月的審理期限;若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可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可以有兩次-----如果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而且如果是重大案件可以由公安機關分別報請中級檢察院和省級檢察院申請延長羈押期限1個月.....再加上案卷的流轉及送達期限........根據相關規定,一個重大、疑難、或團伙、跨省流竄性質的案件從抓捕后投送拘留到最后的審判可能需要1年半左右(我記得是18個月零幾天、嫌麻煩再沒有算,抱歉?。?.....

我朋友因入室盜竊被羈押在看守所,已經2個多月了,還沒有判刑,但是昨天他的事情已經在一家知名電視臺公布

我朋友因入室盜竊被羈押在看守所,已經2個多月了,還沒有判刑,但是昨天他的事情已經在一家知名電視臺公布了,就是記者采訪他在看守所,詢問一些作案過程,還攝像了,公布了他的姓名,,他才19歲呀,現在別人都知道他的事了,叫他以后怎么生活呀,我想問下這樣算不算侵權,希望回答的詳細點,在此萬分感謝。問題補充: rnrn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未審判)的信息
不算侵權,因為在采訪前肯定得到他的允許,這個我一直碰到的,在法律這個問題上,執法單位自己不會打自己耳光,絕對得到了犯罪嫌疑人事先同意后才進行的
呵呵,關于你說的這個侵權是沒有哦,新聞媒體作為政府的宣傳工具,人民群眾的的眼睛,播放這個其實只是一種警醒作用。呵呵,幫警察樹立威信嘛。當然,說句實話,如果被媒體播報以后,肯定是從重處罰的哦。所以,很無賴。運氣不好把。關鍵其實還是要看涉案金額是多少。如果只看入室性質的話一般都是判半年左右,看涉案金額的話,就要看是拿的什么東西了,我說的拿,是指被發現后身上的贓物,吳國被害人家里有100萬,但是他只拿了2000,那么涉案金額就是2000.懂了把。一般盜竊是2000以上就可以滿足判刑的標準。2000以下,屬于民事案件,構不成刑事案件了。。。額,關鍵還要看金額。。。
入室盜竊數額較小,且又不滿三次的,不認為是犯罪。必要時可以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如: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記者的采訪攝像當然要經過本人的允許,當事人要求,還可以對本人照片姓名進行進一步處理,未經允許有為保護其隱私的,當然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或人格權
刊登照片可能侵犯了嫌疑人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基本民事權利當受尊重

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能在媒體上公開刊登。首先,犯罪嫌疑人并非罪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最終被判無罪,將“無罪人”的照片刊載在媒體上,如同將一個普通公民的照片刊登在媒體上而指認其可能犯罪一樣,顯然會引發名譽侵權糾紛,公安機關不僅要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而且要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其次,即便犯罪嫌疑人最終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其所要承擔的如果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內容的刑事責任,其名譽權和肖像權等人身權利并不能一并剝奪。不能因為其有罪,就可以不保護其基本的民事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受害人的權利同等重要,用犧牲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方式來“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只能是又多了一個“受害人”,與憲法和法律規定平等地維護一切公民的權利的初衷背道而馳,是有違法治精神的。

通過媒體公布某些刑事案件的信息,并非承辦案件公安機關引發社會關注的唯一途徑。公布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作案方式和慣常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體貌特征等信息,恐怕比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信息更有助于公眾了解案情。

提高辦案效率的關鍵,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長期的、穩定的信息平臺,公安機關定期在這個信息平臺上公布某些需要社會關注和受害人反饋的案件信息,公眾或者受害人也可以通過這個平臺及時了解和查詢一定的案情,及時向辦案機關反饋相關信息,協助公安機關查清案情。這就需要公安機關和媒體深度合作,在各類媒體上開辟專門的欄目、版面作為這樣一個信息平臺,引導公眾關注相關信息。

駁論方:新疆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王文利

公權力當大于私權利 

肖像權是私權利,而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包括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這是公權力。公權力負有保護私權利正常行使的職責,如果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公權力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私權利,則要限制個別人的私權利。

如果說,為了保護私權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內,一律不允許在媒體刊登,這種絕對禁止是不利于保護公共利益的,也是不現實的。這在任何一個國家也做不到。世界各國刑警組織在發布通緝令時都有權刊登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公安機關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共利益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媒體刊登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當然,也要對這種權力加以限制,防止權力的濫用。

公安機關抓獲搶劫、詐騙類犯罪嫌疑人、已經對其進行了刑事拘留,并且掌握了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能否在媒體上刊登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那就看是否有這個必要??堑哪康娜绻菫榱吮阌谑芎θ酥刚J犯罪嫌疑人、核實案件,則刊登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行為值得商榷。犯罪往往具有突發性,特別是搶劫、搶奪等暴力案件,因為時間、地點、環境不同,加上受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個體的差異,對事物和人的觀察也會不同。

國外就做過這樣一個試驗:在一個課堂上,主持人讓假劫匪突然沖進來搶劫并快速逃跑,之后讓現場的人描述罪犯的基本特征,結果人們的描述有著巨大的差異。所以,為了準確打擊犯罪,各國刑警組織對犯罪嫌疑人都是辨認而不是指認。辨認是把疑犯放在數人中讓受害人指出對他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指認則是一對一的。

如果在媒體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有可能造成假相,誘使受害人指認,出現指鹿為馬的情況,造成冤假錯案。

對于此類案件,完全可以通過在媒體公布案情、作案手段和作案地區的方式,鼓勵受害人積極報案和辨認,起到打擊犯罪、保護受害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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