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自首的,應當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具體量刑應當根據具體案件和辯護情況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傷是指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中度有害的損傷,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如果彭先生的傷情鑒定不低于輕傷,那么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打人者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法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如果傷害達到殘疾程度,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后續治療費。
涉嫌故意打人傷人的,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自首。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具體還要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把別人打成輕傷,逃跑總不是辦法,能夠積極向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并自首的,爭取緩刑的機會也是比較大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什么是自首?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如果僅是想避免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而按案,而不老老實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公安機關在調查一起盜牛案,張三為躲避警方的調查,投案說自己偷了鄰居一只雞,對于雞案是自首,對于牛案就不是自首了。
2、認定為投案的情形
能夠認定為投案的情形很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三個司法解釋,本文沒有講到的,可以查詢相關司法解釋。如,知道別人報案,自己留在現場等待調查的;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村支部書記說明情況的;害怕在投案路上被抓,提前電話投案的;被老父親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等等。
3、自首并不必定減輕處罰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自首能夠從輕或者減輕、免于處罰,在判刑時都能體現出來,但自首并不是必定要從寬處罰。最典型的就是嚴重犯罪后(如殺人)投案自首的,很明顯的就是想通過自首逃避死刑的,在最后判決時可能就體現不出來自首從寬的情況。如殺害交通事故傷者的藥家鑫、殺害百香果女孩的楊光毅,都是在父親的陪同下自首的,最后都被執行了死刑。法院判決是,所犯罪行深重,自首不足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什么是基準刑?
“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是不是所判刑期的40%以下?不是的,是基準刑。什么是基準刑?法院在判刑時,會根據犯罪情況確定量刑起點。如故意傷害他人造成重傷的,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上。確定量刑起點后,在根據犯罪事實確定一個量刑標準,就是基準刑。自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初犯、累犯等等,再在基準刑刑上增減,最后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稱為宣告刑。
2、自首減輕處罰的幅度
司法機關還不知道犯罪發生,犯罪嫌疑人就投案自首的,這種情況減少處罰的幅度最大,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再投案自首的,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被通緝后投案自首的,就屬于這種情況;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如故意傷害造成一個人輕傷的,量刑起點是二年。法院會考慮傷害的原因,如果被害人有過錯或者鄰里糾紛引起,基準刑“二年(減)”,如果是無理取鬧故意傷害的,基準刑可能就是“二年(加)”。如果基準刑是二年半(30個月),自首符合“司法機關還不知道犯罪發生,犯罪嫌疑人就投案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也就是減少12個月。當然,最后執行的刑罰還會考慮賠償、諒解、初犯、累犯、前科等等多種量刑因素。
關于自首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的方式沒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屬于自動投案。關于“自動投案”的規定,共有十多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這屬于一種法定的量刑情節,分為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被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話,那么可以適當的減輕或從輕處罰?!缎谭ā返诹邨l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會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關于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如下法律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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