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犯不犯法?為什么有人自殺警察要去阻止呢?
自殺不犯法!都死了,犯法能怎么樣?警察阻止,任何人可能都阻止。就是挽救人的生命!
連死都不怕的人警察也沒辦法處罰,只能阻止自殺,保護公民安全和生命是警察的職責
自殺往往是自己想不開其實沒必要付出生命代價
而警察的職責之一是保護人的生命
自殺犯法么?
自殺未遂會不會因為犯法而被關押。。。? (純好奇想問,樓主很熱愛生活的,沒有別的念頭。。。 求大神幫助如果自殺成功就沒犯法之說,看下面:一、自殺不可以視作公民權利,但殺死自己是不需負刑事責任的( 沒死也不須負責 )。二、組織集體自殺犯法,有鼓動他人的嫌疑,動機可議。阻止集體自殺不犯法。必須明確, 生命權是公民的權利,但公民不享有自殺的權利 。因為法律不鼓勵公民自殺,因此 不會將自殺規定為公民權利 。三、參加集體自殺不犯法,阻止他人參加集體自殺更不犯法。相約自殺,大陸和香港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陸參看張明楷教授的理論,香港則有判例的。四、出生和死亡是自然現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權利或義務。非自然死亡除外(指他殺等)。五、安樂死在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立法,但通常是這樣做的:自己給自己實施安樂死不犯法;遵照他人的本人意愿幫助他人實施安樂死 屬于幫他人實施自殺,犯法,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故醫生不可以給病人實施安樂死);若他人本人無安樂死的意愿,而被實施安樂死, 實施者以謀殺論 ;如果你要找允許安樂死的國家的立法的話,很難,很少國家允許安樂死,美國僅有少數州可以實施安樂死,或許你可以看下荷蘭的立法
自殺本身不構成犯罪,犯罪最顯著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他必然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利益。
按照法律方面來講:
自殺本身不構成犯罪。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從權利方面來說,這種行為是侵犯權利的行為。
社會這樣美好,時代在進步,所以盡可能的活著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應該我們追求的,所以好好熱愛生活,熱愛生命,生命對我們來說只有一次,而且賦予我們生命的父母,我們具有贍養他們的義務,所以說自殺是一種最不被認可的行為,不論遭遇什么挫折,不論經歷什么磨難,我們都沒有權利對自己的生命做出這種選擇,因為我們的生命不但屬于我們自己,還屬于我們的父母朋友,親戚家人,有那么多在意我們的人,我們不能為了一己之私做出這種行為。
可以讀誦傳統文化經典,如《孝經》《太上感應篇》《文昌帝君陰鷙文》《關圣帝君覺世真經》《玉歷寶鈔》《戒殺放生》《邪淫果報冥罰淫律》《自殺是災難的開始》
《自殺以后的真相》等。
自殺也是犯了殺生戒,即使如愿自殺成功,死了以后仍免不了要受殺生的業報。殺生乃天地所不容之罪,即使閻王老爺也不會給您好臉色看,所謂“有何面目見江東父老”,自殺者有什么面目見人?所以,自殺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死,不是痛苦的結束,死并不能“一了百了”,生命是隨著個人的善惡業報而一再相續不斷的。
其實一個人之所以想要自殺,大都是因為覺得“活得很苦”。為什么會苦?不外乎太自私、太為自己著想,沒有能力應付外來的壓力。一個人如果天天只想“我”,我想、我要、我愛,就會感到生命很有限;一個人要愛大自然,這么美好的山河大地,為什么你要離開呢?一個人要愛國家、社會、眾生,這么有成就的社會,你何以不愛他就想離開呢?你能想到家人、朋友,他們不是都愛過你、幫助過你嗎?你何以忍心離開大家呢?
談到生死,其實一般人還是“寧在世上挨,也不要土里埋”,不過也有很多人因為生活、事業、功課、感情等壓力過大,或因信仰偏差,乃至受了氣、有了委屈,一時忍耐不了而走上自殺之途。不管自殺的原因為何,歸納起來不外乎:第一、不明白生命的意義;第二、沒有解決問題的勇氣,遇事逃避;第三、不懂得自己的生命與別人的因緣關系;第四、不知道自殺、殺人都是同樣的罪業。
反對任何戕害生命的作法,而主張應該在有生之年,發輝生命的光與熱,以奉獻一己、服務大眾來擴大生命的價值與意義,延續生命的希望與未來,這才是正當的信仰之道,也才是我們面對人生應有的正確態度。
總說一句,萌生自殺念頭的人,必定是自私,必定是無能、無力、無明,不懂得制造歡樂,不知道營造和人的同體共生,缺少對生命的認識。生命的意義是生生不息的,這才叫生命。自殺者因為沒有看到“生”,只想到“死”,所以他活著,念頭里只有自私、灰色、暗淡;他看不到光明、看不到美麗,所以死的陰影就籠罩他,死的魔手就掌握他,因此稍有一些精神恍惚、意志不堅的時候,死亡的繩索就會捆綁他、束縛他。
生命的意義在于服務大眾、在于成就別人;每個人活著不能只想到自己的利益,要想到奉獻是生命的意義、服務是生命的意義、對社會的責任是生命的意義、造福大眾是生命的意義。一個人能建立對自我的責任感、對家庭的責任感、對親人的責任感、對自己所受恩惠的人,如父母、師長等,你還沒有報恩,責任未了,如何能一死了之呢?
人到世間投胎為人,都是帶業而來;現世所受的順逆、好壞境遇,都是自己前世、今生行為造作的結果,應該直下承擔,才能隨緣消業。如果遇到困難、苦厄,就以自殺來逃避,不但不能消業,而且更造惡業;如此舊業未消,又造新業,人生如何能解脫?如何能一了百了呢?
所以,自殺并不能解決問題!自殺只有增加問題,甚至只會增加痛苦。比方說,我自殺了,即刻就會帶給我的家人、朋友、親戚、同學,乃至認識我的人無比的痛苦,有時還會把一些未了的責任加諸給他們,增加他們的負擔。再說,國家栽培我、大眾成就我,正當能為社會服務的時候,卻因故自殺死了,這就是社會成本的浪費。因此,一個人的自殺,不但造成社會的損失,并且拖累了許多人,辜負許多關心我、愛護我的人,真是情何以堪。
再者,自殺也會留下很多的后遺癥。
自殺得無量罪,自殺不是解決辦法的途徑,是愚昧之舉,若自殺的當下,其后遺癥是不堪設想的,不可收拾的。
破解自殺 的密咒:‘什么咒子?’‘大千世界,無掛無礙。自去自來,自由自在。要生便生,莫找替代?!?br />
這個咒子很靈哦!我碰到過幾個人,告訴我心里煩悶想自殺,我叫他趕快念。嘿!靈得很!一念就沒事。
我們在生時,都認為一死了事,但想不到死后痛苦到這般,真是悔恨都來不及了。人身難得,反而不知珍惜,而尋短見。這些人在陰間辜負了鼓勵在世間為善做人的恩義,在陽世又辜負了父母三年乳養的大德。何況一個人自盡,往往會使陽世親眷遭遇司法訴訟,真是害人不淺。
我們一定要珍惜生命! 人身難得啊! 不要有點什麼不如意,不順心,不快樂就尋死! 不可以! 就算再怎樣難走,也要抬頭挺胸的走下去,把今生該還的債還完才能走! 要不又要等到來生,還背了更多的債! 這是何苦呢?
自殺后會比現在人間痛苦千萬倍! 不騙你! 自殺者在靈界可是活在刑場里一樣! 真的是求生不得,求死又不能! 每天就是生生死死,不休止的!
用自殺威脅他人犯法嗎?
是這樣的 我很看不慣男朋友的作風 然后漸漸發現也對他不怎么有感覺了 只是當初的好感在作怪而已 想和他分手 但是我一提分手他就用自殺的手段來威脅我不分 殉情的話他的家屬一定會找我要精神損失賠償之類的 但是我家負擔不起這個 所以沒敢分 男朋友現在對我也還是說不定什么時候開句玩笑就生氣了的 我很不喜這樣的人 以前是我比較喜歡他 然后他一生氣我也就各種求他 現在差不多無感之后就也不求他了 前幾次實在受不了就說分手吧 他就說他割腕了 就說他要自殺了 朋友都告訴我說他這么自私的人不會自殺 但是我還是半信半疑的 分了以后萬一真的自殺 雖說不負法律責任他的父母有權找到我索要一系列賠償費 可是我家真的很負擔不起 我家經濟也比較困難 我到底要怎么辦 聽別人說用自殺威脅他人會犯法 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來問一下 如果還能回答怎么解決這些問題就好了 謝謝!如果對方是個年滿十八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說自殺你完全可以不用理會,不用承擔責任,其本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存在任何賠償。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nbsp;
據此,威脅他人安全是違法的,你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進行查處。
擴展資料: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威脅別人的行為涉嫌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針對問題中所提及的情況,建議收集證據,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拓展資料:
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個體,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威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威脅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給被威脅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以致影響到工作和休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產生擔憂和焦慮。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其目的直接指向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如果行為人通過威脅獲得了財物,則構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情節較重,是指威脅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較重的危害,如因受到過度的恐嚇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在給予行為人處罰時應當注意只要構成了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就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當發生威脅行為的時候,受到威脅的人是很惆悵的。有的人就會疑惑,威脅他人構成什么罪呢?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威脅他人構成什么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單純的恐嚇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是不構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在尋釁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嚇的內容:因此威脅他人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如果不是單純的恐嚇行為還有其它情況則如下:恐嚇時索要財物,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有可能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威脅別人是有可能觸犯法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ǘ┳分?、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自殺違法嗎?
每個人都有自決權。每個人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排他的,所以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現在有些國家廢除死刑也是出于這一點。相反,法律沒有也不可能剝奪一個人的自決權,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命權,是一種權利,所謂權利,就是擁有權利的人有自由選擇行使或放棄該權利,所以,自殺是一個人的權利范圍以內的行為。但是法律的另一個基本精神是,一個人行使權利的限度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合法利益,這就是自由的范圍、限度。所以想要自殺的朋友千萬要謹慎,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時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合法的利益,否則你的行為就是法律上所否定的,也就是違法的。
在道德上,自殺通常被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有時候,一個人擺脫痛苦最好的方式就是退出游戲,結束生命。這是一條捷徑,但卻是違背生命、違背大自然的一種方式,這也是反對安樂死的大多數人所持的論點。所以想要自殺的朋友更應該三思而后行,不要成為一個被大自然、被花花草草所恥笑的“人”。
個人認為,要堅強,痛苦也是生命的體驗,痛苦著的也可以是豐富的?。?!
不違法。但你如果自殺而造成別人受到損害你是要承擔責任的。如果你自殺成功那你的繼承人要承擔你的民事責任。
要看怎么自殺法了,比如:如果是在家上吊或吃安眠藥..不管是自成功還是失敗,都沒事。如果是在公共場所自殺那就不行了,比如在公共場所自焚.開車去撞擊物體.不管死不死都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還記得前幾個月的成都公交車大火案嗎,犯罪嫌疑人雖然也在大火中死了,但是法律還是給他定性的,假如沒死,他就得去坐牢,簡單點說就是自殺本身不要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沒事的,如果危害到其他人的安全,就要付法律責任.我自己的見解
自殺行為本身不違法。但是如果你自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哪么會以這個理由對你進行一定的處罰。
比如某人在高樓上說要跳樓自殺,引起眾人圍觀,公安、交警、醫院等部門都出動了。這樣你的自殺行為就對社會正常的秩序造成了影響,這就要追究你擾亂社會秩序的過錯了,而不是追究自殺的過錯。
目前來說不違反法律,因為自己有對自己生命的支配權,但是從道德方面講,自殺是種對自己及他人的不負責。畢竟生命僅有一次,而且活著都有一些責任和義務的,
一個人有自殺的權利么?比如說如果一個人想要自殺,被警察救了,花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這人以后想通了,不想
貌似法律不會去定義自殺是不是人的權利,那就相當于說有權利了。不過,人自殺前,警察也有義務阻止你。人自殺后,除非警察沒盡義務,否則沒人會被追究責任。人自殺失敗后,法律上不提他自殺,說明自殺不違法。警力資源是全社會交稅來維持正義和人道的,救自殺者可以說是全社會的責任,也不需要自殺者埋單。但某些人以引起注意為目的爬橋、造成交通擁堵的行為,按擾亂社會秩序作行政處罰,一般是罰款,在我們國家可不是什么事都上法庭的。
麻煩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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