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刑事證據證明力怎么認定
一、刑事證據種類包括哪些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物證作不同的分類:1、從物證的體積大小的角度看,可以將物證分為宏觀物證證和微量物證,常態物證;2、以物證賴以發揮證明作用的角度看,可以把物證分為:特征物證、屬性物證和狀態物證;3、從物證的形態角度看,可以把物證分為固體物證、液體物證和氣體物證;4、從人對物證的感覺與反應的器官進行角度看,還可將物證分為視覺物證、嗅覺物證、觸覺物證和聽覺物證。書證的表現形式1、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檔案記載的歷史情況以及經過公證的法律文書等等2、犯罪分子為陷害他人或轉移視線而偽造、涂改的各種書面材料3、反動標語、傳單和行動計劃,掛鉤、串連的信件,電報、密碼、代號等等4、其他一切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的證據材料(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證據證明力怎么認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1、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2、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3、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刑事證據的種類和分類各是什么
刑事證據的種類
一、 證據種類的概念
證據種類是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證據所作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在訴訟實踐中,刑事證據只有具備法定的七種形式之一,才能納入訴訟軌道。
二、 物證、書證
1.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等;后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英指紋等。物證是刑事訴訟中廣泛使用的一種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玻畷C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書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能夠為人們認知和理解,可借以發現信息;
第二,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者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明的刑事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
3.區分書證和物證。區分書證和物證的關鍵是看其是以何種方式證明案件的。如果是以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的,屬于書證。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的,屬于物證。既能夠以記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又能以外部形態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4.物證、書證的收集和運用。物證、書證屬于無意識的證據材料,只有經過人的能動作用才能進入訴訟軌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它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物證、書證的運用應遵循原物、原件優先原則。根據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即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蓋章。
三、 證人證言
?。保C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并能夠將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對于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鑒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玻C人證言。
收集證人證言的途徑應遵循“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證人證言有以下特點:
?。ǎ保┧皇亲C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ǎ常┳C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范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
?。常畬ψC人證言的審查。
對于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等雙方詢問,其證言經過審查確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過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審理中,應由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先向證人發問;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于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發問方式不當的,審判長應當制止。凡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或定案的根據。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與證人證言基本相同。
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工作人員所作的陳述。被害人與案件的結局有切身的利害關系,因此,對被害人的陳述既要認真聽取,也要注意審查核實。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問題:7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通稱為口供。
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玻占c運用。
我國對待口供的原則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質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實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確定其有罪。
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凡查證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證據或定案的根據。
五、 鑒定結論
?。保b定人。
鑒定人應當具有以下條件:自然人;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否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鑒定人可以更換。
2.鑒定結論。
?、僭趥刹殡A段,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趯τ谌松韨Φ尼t學監督由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其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或者專門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不能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③對于對鑒定結論只有經過認真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結論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六、 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是一種書面形式的證據材料,但它在形成時間、制作主體以及內容等方面都有別于書證。從勘驗檢查筆錄的內容看,記載的多是物證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證材料(如血跡、毛發等)本身,而是保全這些證據的方法。
?。保彬灩P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紀錄??彬灩P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記錄等現場勘驗筆錄。
?。玻畽z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七、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將現代高科技先進成果運用于刑事訴訟領域的重要產物。
視聽資料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的形成、儲存和再現,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
(2)具有各種言詞證據都不具備的直感性,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形象和音響,甚至案件發生的實際狀況直觀地再現在人們面前;
(3)視聽資料具有客觀性強、能動態連續地再現案情、信息量豐富等優點。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于指導辦案工作。
證據分類有別于法定的證據種類。(1)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對證據的一種分類,是立法者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對證據所作法律上的劃分;而證據的分類并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2)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3)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于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
種類是:物證、書證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訴 犯罪嫌疑人的供訴和辯解 鑒定結論 勘驗、檢查筆錄 視聽資料
分類是:有罪和無罪證據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言詞和食物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刑事證據的種類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刑事證據的分類分為 本證與反證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四種分類劃分標準分別是什么?
根據證據的來源出處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不同,可以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等,可以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關系,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原始傳來,直接間接,有罪無罪,言詞實物
刑事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刑事案件證據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7種證據,但是證據還可以做細致的區分,正確歸納證據種類,有利于不減少證據的重復與漏忘。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梢詫⒆C據做簡單的分類,以便于整理、收集、運用。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利于收集證據。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于言詞證據。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其中,勘驗、檢查筆錄之所以列入實物證據,是因為它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分清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有助于認定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明效果。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
將證據做分類,有利于證據的收集、運用、整理。提高辦案效率,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在證據分類方面可以更好的體現??焖俑咝У恼碜C據,并且加以合理利用。
刑事證據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具體如下: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根據證據材料的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我國傳來證據的概念與西方國家證據分類理論中的傳聞證據概念不同,傳聞證據僅指并非陳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詞(包括口頭和書面的主張)形式或個人非言詞的行為、意圖以此來表達一個主張的證據材料,不適用于實物證據材料。二、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以把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及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三、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通過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其中,鑒定結論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于言詞證據。凡是以物品的性質或外部形態、存在狀況以及其內容表現證據價值的證據(包括書面文件),都是實物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均屬此列。其中,勘驗、檢查筆錄之所以列入實物證據,是因為它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四、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于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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