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律師和被告人都有閱卷、摘抄、復印案件材料的權利。被告人摘抄復印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怎么辦?
現在律師和被告人都有閱卷、摘抄、復印案件材料的權利。被告人摘抄復印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怎么辦?這對證人來說很危險啊!被告人看到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證言,進行確認不就可以保證其知情權嗎?為什么還要給他復印摘抄的權利?被告人或其親屬拿到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除了用于威脅和打擊報復,還有什么用?律師有權復印案卷,被告沒有權利復印案卷,代理人經過批準可以閱卷。律師有律師法約束不能隨意透露相關信息的。
你說的不對。
只有律師在接受被告人的辯護時才有權利閱卷、摘抄、復印案件材料。
被告人是無權閱卷、摘抄、復印案件材料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辯護人在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那些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包括一些證據資料,起訴資料,案卷資料等。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請問什么叫審查起訴之日???????到底是審查,還是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呵呵,審查起訴之日,說通俗點,就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把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了。
因為案子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還要一定的時間來審查是否需要起訴,這就叫審查起訴。就是對是否起訴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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