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009年真題 第二卷 76題rn關于簡易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rnA.自訴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rnB.即使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陳述也不能取消rnC.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rnD.經審判員準許,被告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rn官方答案是ABD,誰能解釋下A選項 先謝謝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即通常所說的“不告不理”。此類案件都屬于輕微的侵犯公民權利和輕微的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因而在處理時考慮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出發,可以調解解決。
如果當事人不同意的話,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里涉及到一個法律用語”可以“,當法律規定“可以做某事”時,做了,合法;不做,不違法。如果這里是”應當“就必須這樣做,不做就違法。因此,答案A是正確的。
我國刑訴法規定對那些案情較為簡單,證據確實充分,處刑較輕的公訴或自訴案件的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具體適用范圍:(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于刑事處分的案件。
刑事自訴都有那些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應當這樣進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九十條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條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條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二百零三條 對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零四條 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條 審理自訴案件,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六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刑事自訴案件的辦理流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并且承擔舉證的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程序有哪些特殊規定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5、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復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核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三)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應當不予準許。
3、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6、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上述自訴案件的第(三)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8、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四)反訴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自訴案件的第(一)、(二)類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五)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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