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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與"刑拘"區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8-08 16:51:23

批捕與刑拘的區別是什么


批捕與刑拘的區別是: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3)目的和結果不同;



(4)羈押的期限不同;



(5)適用的機關不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拘留與逮捕有何區別

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而通常我們所說案底事實上是指犯罪前科,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形。而我國刑法主張的是疑罪從無原則,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逮捕后是否會有案底主要看是否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或者屬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子,則表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便不會有案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于拘留的條件: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可能涉嫌犯罪,先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經過偵查,構成犯罪的,再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是什么意思,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逮捕與刑事拘留區別

實質條件并無區別,但是程序有所不同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于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逮捕是什么意思,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1、決定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2、羈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逮捕是已確定犯罪由檢察機關發出逮捕證,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法律程序。刑事拘留是對罪犯在刑偵期里由公安機關強制拘的一種行為
逮捕屬于已經查明犯罪事實,刑事拘留則是還在查找證據階段。

刑事拘留與逮捕之間的區別

1、概念上不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審批條件不同: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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