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進行規定。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擴展資料: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藥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與本條規定共同構成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進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向藥監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藥監部門審查后,決定許可的,發放相應的進出口準許證,進出口單位持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岀國(邊)境的行為。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追究責任。
擴展資料:
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許可和查驗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方法。
擴展資料: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
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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