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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辦理刑事案件有時間期限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17 16:06:08

公安局辦理刑事案件可以無止境的申請延期調查么?

我父親于5月末被公安局帶走協助調查,至今12月末還未歸,現在已經七個月了,公安局已經申請延期很多次,我家也請律師了,但表示沒有辦法,只能等檢察院決定放人還還公訴。n公安局給我父親定的罪都是集體的罪,我讓律師了解過,公安局調查的證據很牽強。所以檢察院一次又一次的退回公安補充偵查。n有一個前提,就是我父親得罪過這個公安局局長。n據了解過兩天就是羈押最后期限了,我了解到公安局還是要申請延期。n請問這是否合法,調查這么長時間,沒有有能定罪的證據,還是要一直延期羈押下去。n我可以到哪里維護我父親的權益。
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先初步審查報案材料,立案后,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取證,這里的偵查沒有時間的限制?!?br />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經批準延長。
偵查羈押一般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 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具體要看案子進度 還得看什么案子。
向此公安局的上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同級的政府也可以(縣級找市公安局或縣政府;市級就找省公安廳或者市政府)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滿7天前提出,并且只有發現了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才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如果沒有發現新罪就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了,那他們做不對)
需要補充偵察的,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但可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也是不超過1個月,不過這里最多允許退回偵查兩次(也就是補充偵查最多兩個月)
初始是兩個月的羈押時間,案情復雜申請一個月(三個月)
有可能判10年以上的,可以經省級的部門決定再延長兩個月
所以上面講的一共是七個月 ,但是延長是有要求的,不能無理由延長,理由我寫了 ,你自己對照著看看,解決辦法就是行政復議。如果是每個都符合要求的話那就沒辦法。7個月是合理延期的最大期限了,如果再不放人或者開庭就有問題了。
刑事案件的處理,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您可以使用百度的搜索引擎功能,查找相關法律文件的全文,學習和研究。

刑事案件有無立案的時間限制

我舅舅因火藥***意外身亡,已經過去了12天,到現在公安機關都未確定是否立案,請問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否有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沒有規定立案的時間,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擴展資料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沒有規定立案的時間,如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案件沒有立案的時間限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有時間限制,在刑法上叫追訴時效。
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公安局立案偵查有期限嗎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對于立案偵查的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關押是有期限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直到案件破獲為止。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有: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案后三日之內作出決定 。經濟犯罪案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的可延長至六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危險國家安全之類的案件另有規定,其他案件要求及時立案,如報案、舉報人查詢,應當及時回復。

請問刑事案件撤銷有沒有時間限制?

寶應縣公安局于1999年11月11日對本人立案偵查,同日對本人實施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釋放并被取保候審,在刑事拘留期間寶應縣公安局向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而被寶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而按程序釋放。在取保侯審期間,寶應縣公安局曾兩次移送起訴均因證據不足、實事不清被退查,2000年6月寶應縣公安局主動向檢察院提出撤銷案件。2000年12月16日本人取保候審期限已滿,寶應縣公安局對本人解除取保候審。寶應縣公安局對本人案件一直不予撤銷,直至本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才于2002年11月19日撤銷案件。請問寶應縣公安局對本人的案件撤銷符合法律規定嗎?寶應縣公安局法制辦工作人員說:“2003年6月1日前國家對撤銷案件沒有期限規定,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給當事人書面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彼麄冞@種說法對嗎?
  刑事案件只能依法撤銷,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出現法定情形就應當作出撤案決定。
  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ㄒ唬]有犯罪事實的;
 ?。ǘ┣楣濓@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ㄋ模┙浱厣饬蠲獬塘P的;
 ?。ㄎ澹┓缸锵右扇怂劳龅模?br /> ?。┢渌婪ú蛔肪啃淌仑熑蔚?。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不撤銷案件并不影響您的正常工作生活。

只要沒有經過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有罪的,就是無罪的。解除強制措施后,您可以正常的工作生活,如果有單位和個人以被立案為由干涉你正常的工作生活,你可以起訴他們。

其實,所謂“撤銷案件通知”沒有多大用處。你不需要用它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就是最好的證明。

不過,你想申請國家賠償的話,就需要那個通知了,但是,申請國家賠償是一個很難的過程,我勸你還是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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