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是什么?
一般說來,
行政訴訟管轄
制度包括兩個主要的方面:一是哪些行政法律爭議可以納入到行政訴訟之中,由法院行使司法管轄之權力;二是在默認行政法律爭議可以納入法院的前提下,探討“同種類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
行政案件
的分工和權限”
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公益訴訟機關訴訟;當事人訴訟.
1,對不服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訴訟; 2,對不服行政強制措施案件的行政訴訟; 3,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的行政訴訟; 4,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而機關拒絕或施延頒發或不給答復的案件的行政訴訟; 5認為行政機關對保護人身權,內產權的法寶職責拒絕履行或不給答復的案件的行政訴訟;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案的行政訴訟;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訴訟;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案的行政訴訟.
行政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給付訴訟 行政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裁定管轄三種。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凡第一審行政案件,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處,一般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幾類行政案件,如海關、發明專利確權案件,重大、復雜的案件等。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所謂“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指:一是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二是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是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是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務是對轄區內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負責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只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才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其主要任務是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以及審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決而提起的上訴案件。只有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分工。它是以轄區為標準劃分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權限。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來劃分管轄法院的。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②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③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于一般地域管轄而言的,是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以訴訟標的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特殊地域管轄情況:①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②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在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管轄方式,是對上述兩種管轄的有效補充。根據《行政訴訟法》,適用共同地域管轄的情形有:①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相對于法定管轄而言,屬于管轄的一種分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都屬法定管轄,它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訴訟管轄法院;而裁定管轄則不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決定來確定訴訟管轄法院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某個法院把已經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缎姓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既可能因人民法院自己發現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引起,也可能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而引起。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指定管轄】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因兩個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對指定管轄的兩種情形分別作了規定: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是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也稱“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將該案件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缎姓V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的管轄與受案范圍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鶎尤嗣穹ㄔ汗茌牭谝粚徯姓讣?,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管轄范圍: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對受案范圍的總體劃定,《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倍菍κ馨阜秶恼媪信e,《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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