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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09-13 16:18:42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 題干:下列關于死刑的說法中,正確的有:rn備選答案:A.我國刑法規定了68個死刑罪名 B.死緩也是刑罰的一種 C.世界上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 D.死刑的廢除,包括法律上廢除和事實上廢除兩種情況 E.死刑的控制是我國刑罰結構改革的重點之一 rn2. 題干: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儲槐植教授提出的四種刑罰結構中,最理想的模式是:rn備選答案:A.嚴而不厲 B.厲而不嚴 C.又嚴又厲 D.不嚴不厲 rn3. 題干:下列對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正確的有:rn備選答案:A.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只是輕罪政策 B.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只是重罪政策 C.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輕罪政策和重罪政策的統一 D.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政策 E.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是刑事司法政策 rn4. 題干:我國刑罰結構調整的內容包括:rn備選答案:A.加重生刑 B.控制死刑 C.減輕生刑 D.在生刑中,使重者更重 E.在生刑中,使輕者更輕 rn5. 題干:關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嚴打的關系,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rn備選答案:A.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嚴打是相對立的 B.應當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來取代嚴打 C.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嚴打是并存的兩種刑事政策 D.應當將嚴打放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框架下來考慮 rn6. 題干:陳興良教授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講中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做了詳細說明,其中,“寬”的含義不包括:rn備選答案:A.寬大 B.寬泛 C.寬緩 D.寬容 rn7. 題干: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列哪些人員不適用死刑?rn備選答案:A.犯故意殺人罪,審判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B.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C.犯罪時懷孕,在羈押期間被人工流產的婦女 D.羈押期間懷孕而審判時自然流產的婦女 E.犯罪時不滿18周歲但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人 rn8. 題干:在對生刑的改革中,下列理解中錯誤的是:rn備選答案:A.要使重者更重 B.要使輕者更輕 C.重者更重與輕者更輕是統一的 D.重者更重、輕者更輕會提高監禁的成本 rn9. 題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髓在于:rn備選答案:A.寬 B.嚴 C.相 D.濟 rn10. 題干: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所體現的思想理念包括:rn備選答案:A.策略的思想 B.人道主義的思想 C.罪刑法定的思想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E.民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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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政策是什么?

隨便問問刑事立法精神
你好

立法者進行刑事立法(即犯罪化和刑罰化過程),實際上總是根據自己對客觀規律的認識(特別是對當時所處特定歷史條件和犯罪規律的認識),以及自己的刑法觀和自己對人文關懷的態度,來決定犯罪化與刑罰化的范圍和程度。 一般而言,立法者進行刑事立法(也包括司法者進行刑事司法) ,一般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一個因素,是對刑法觀的不同價值取向的認同。
刑法觀的問題可以說是刑法與刑事司法的一個根本問題,也是我們刑法立法者和刑事司法人員首先必須在思想觀念上解決的一個根本問題;在根本意義上,我們的刑事司法活動都是在一定的刑法觀指導下進行的,它決定了我們刑法立法者和刑事司法人員在價值上的根本取向,因而它也在根本上決定了我們的刑事立法與司法活動的基本面貌。
刑法觀是指關于刑法基本問題如刑法的價值、機能、目的任務、基本原則等問題的根本觀點與基本態度。在刑法史上,刑法觀大致有權力本位刑法觀與權利本位刑法觀、國權主義刑法觀與民權主義刑法觀的區分。權力本位刑法觀又叫國權主義刑法觀、權威主義刑法觀;權利本位刑法觀又叫民權主義刑法觀、自由主義刑法觀。前者立足于刑法的社會保護機能,因而極端強調國家利益,它所針對的對象就是公民個人,它所限制的就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只是刑法的客體與對象。 后者則立足于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因而極端強調公民自由,它所針對的對象是國家,它的所限制的是國家及其刑罰權。
一般而言,現代刑法在基本立場上都是認同并堅持權利本位刑法觀。因而刑法只能是以保護國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核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和嚴格限制國家行為為目的的良性法律,國家刑罰權只能成為個人自由的有力保障而不是相反。這種刑法觀對于我們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無疑都有重大指導意義。
第二個因素,是對刑法機能的基本特性的認識。
所謂刑法機能,是指刑法在社會中可能并且應該發揮的作用或者效果。關于刑法機能的學理分類,一般存在彼此相通的兩種分類法:一是將刑法機能分為三種,即行為規制機能、秩序維持機能(法益保護機能)、自由保障機能;二是將刑法機能分為兩類,即刑法的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
刑法的行為規制機能,是指刑法具有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范、制約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基本原理是:刑法通過否定評價(即評價機能)和命令人們作出不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決定(即意思決定機能),來規范、制約人的行為。
刑法的秩序維持機能,是指刑法具有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原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益的保護,刑法依靠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等強制手段來發揮法益保護機能。二是對犯罪的抑制和預防。
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從而保障國民個人自由的機能。這種機能的原理是:刑法通過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是犯罪、對犯罪科處何種刑罰,從而有力地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肆意發動。在此意義上,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也是“受刑人的大憲章”。(我國有學者抱怨說:資產階級國家一直都堅持這樣的立場,即“法治的本質特征在于限制官方權力”;但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卻變本加厲地強調“專政、嚴打、規范老百姓”,政府和司法機關基本上是為所欲為,隨意不執行法律甚至超越法律、違法執法。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思考。
第三個因素,是對犯罪機能的認識。
犯罪是絕對丑惡的、消極的東西,還是具有相對的、哪怕是十分有限的積極意義的因素呢?在一般理論上,都主張犯罪原因因素和犯罪功能(犯罪機能)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引起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未必都是妨害社會發展的消極因素,而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因素同樣可能成為引起犯罪的因素。例如,生產力的迅速提高能夠促進社會的物質文明和改善人民生活,但也可能引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協調,激發大量的犯罪現象。作為市場經濟的動力的競爭機制能夠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推動生產力的提高,但也可能驅使人們追求非法利潤進而實施經濟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功能也具有兩面性,即犯罪在本質上為惡、危害社會、侵犯法益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社會代謝功能和緩解社會張力的促進功能——犯罪作為一種社會代謝現象,微觀上危害社會與宏觀上伴生社會代謝、促進社會發展形成了千古悖論。 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也認為,犯罪并不是絕對丑惡的東西,而是具有其特定歷史烙印、并具有其相對積極性的東西。例如,革命行為在政府當局看來是一種“丑惡的、消極的”東西,但是在革命者、在人民大眾的評判中,革命行為卻是一種“美好的、積極的”東西——而且事實上,革命行為在人類歷史長河中應當說是具有明顯的“積極機能”的一面。例如,就現實生活中的“計算機犯罪”而言,它的作用也不完全是消極的一面,而是還有積極的一面;并且,有的電腦公司還專門設置“擂臺”,公開鼓勵那些“黑客”來攻擊,以實現電腦技術、特別是電腦安全防范技術的更新換代——這可以說是計算機犯罪的相對積極的一面。正是在認識犯罪具有有限(甚至是極其有限的)、相對的積極機能的前提下,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就講過:犯罪創造了警察、檢察官、法官和法學教授。這些給我們的啟示是:由于社會生活的極端復雜性和犯罪現象、犯罪機能的極端復雜性,我們在刑法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謹慎權衡,必須反對極端片面。
第四個因素,是對犯罪規律的認識。
西方有不少學者認為,犯罪是與人類社會所共生共有的現象,如意大利學者菲利認為:“犯罪是由人類學因素、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種社會現象。”菲利還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飽和論:“犯罪飽和論,即每一個社會都有其應有的犯罪,這些犯罪的產生是由于自然及社會條件引起的,其質和量是與每一個社會集體的發展相應的。” 在我國,也有不少學者認為犯罪是人類社會的必然伴生現象。有學者甚至提出,犯罪是必然的、人類天生的傾向,而“不犯罪”才是偶然的、不正常的現象;因此,與其研究作為必然現象的犯罪的原因,倒不如研究作為特殊現象的“不犯罪”的原因:某些人在同樣的情景下為什么能夠不實施犯罪?
另外,有些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是與特定歷史條件、特定的人群的認識所決定的,某時某地作為犯罪處理,而在另一段時間、另一個地點卻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投機倒把行為”中的長途販運行為、有賞中介行為,在舊刑法里就是一個重罪,但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卻是一種合法行為、有益行為、人人稱道的行為。墮胎,在我國并不違法,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值得鼓勵的行為,但是在其他某些國家,墮胎卻是犯罪行為.那么,到底如何評價“投機倒把行為”與墮胎行為呢,這就涉及到人們對犯罪現象與犯罪規律的認識問題。
第五個因素,是對“社會危害性”的判斷。
我們都知道,將某種行為予以犯罪化,是以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前提的。只有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時候,我們才可以說獲得了將其犯罪化的正當根據,這是一個基本道理。
這里,我以經濟犯罪為例來說明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問題。我認為,對于所有犯罪、尤其是傳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判斷而言,經濟犯罪具有相當的代表性;研究經濟犯罪的犯罪化根據及其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問題,具有極其重大的啟發意義。因為,我們都知道,相對于殺人、搶劫、盜竊、強奸等“自然犯”而言,經濟犯罪基本上都是“法定犯、行政犯”,因而帶有極其鮮明的主觀意志色彩。那么,對于經濟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必須更多地、更加謹慎地進行“社會危害性”判斷。
事實上,經濟犯罪中的許多犯罪并不是天生的就是犯罪,它只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由法律硬性規定的結果,它帶有強烈的“法律硬性規定”的色彩——可以說,它本身并不必然就是犯罪,人們對它也不是當然就憎恨、厭惡;它之所以成為犯罪,只是由于人間法律的硬性規定,是立法者主觀意志強加于這種行為的結果。例如:前面所講的舊刑法所規定的“投機倒把罪”,其中的長途販運行為、有償中介行為等,在當時簡直就是滔天罪行,處刑也不輕(最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在今天,這些行為不但不是犯罪,反而是人人理解并贊賞、當然也是值得鼓勵的行為。再比如:虛報注冊資本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高利轉貸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逃匯罪、洗錢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非法經營罪等,都是由于法律的硬性規定的結果;要是沒有公司法、金融法、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特別規定,人們并不會必然將他們作為犯罪看待。
但是,話又說回來,立法者是否可以不顧國情、人情與法理而隨心所欲地制定犯罪呢?顯然也不行。就經濟犯罪而言,立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某種具體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司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某種具體行為作為犯罪來追究的時候,大致也要考慮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刑法機能的認識、犯罪機能的認識等各種因素。其中,首要的考慮因素恐怕應當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判斷問題。
那么,如何判斷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認為,從理論上講,這種社會危害性判斷一般要從分析判斷對象、判斷主體、判斷標準等三個方面的因素來進行:
1.關于社會危害性的判斷對象問題
2.關于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主體問題
3.關于社會危害性的判斷標準問題
第六個因素,是對刑罰功能的認識。
一般認為,刑罰功能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面的功能。但是,刑罰功能所面臨的第一個詰問是:刑罰是萬能的嗎?我們稍加分析就知道:刑罰不是萬能的。而且人類已有歷史實踐、特別是酷刑實踐已經證明:不可能通過刑罰來消滅犯罪。這涉及刑罰的功能問題。對此,我們有兩個問題需要高度注意:
一個問題是,我們打算進行犯罪化的某種行為是否可以依靠刑法手段來有效遏制。即“可行性原則”。刑罰并不是萬能的,對于部分犯罪而言,刑罰手段是無法發生預防作用的或者其所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如:部分激情犯罪、政治性或者信仰性質的犯罪、許多愉悅性犯罪、部分無被害人犯罪(如賭博、賣淫、毒品犯罪、同性戀等),刑罰手段基本上或者只在很小程度上具有抑制犯罪的作用。所以,我們不應當迷信刑罰,以為刑罰手段就能夠解決一切經濟問題和犯罪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該行為是否必須依靠刑法手段才能夠有效遏制。即“必要性原則”或者“最后手段性原則”。由于刑罰手段具有殘忍性、毀滅性、違背人性的一面,如動用剝奪人身自由、剝奪財產甚至剝奪生命的手段,這種手段本身是十分殘忍的并且是毀滅性的,因此,國家及其立法、司法機關應當堅持“刑罰抑制原則、刑罰謙抑原則”,不得濫用刑罰手段;在確定犯罪的時候,只能將那些嚴重違法、危害極大而又不得不動用刑罰手段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規定,而不能夠濫施刑罰,或者說要合理確定犯罪的犯罪量,以及犯罪的刑罰量。在這方面,比較具有說服力的現象是發源自北美并迅速席卷全世界的刑事政策上的“恢復性司法運動”,它主張用預防性的、恢復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懲罰性的、報應性的刑事政策,通過對大量犯罪的非犯罪化和創設替代刑事司法的社會性機構來限制刑事司法的活動范圍。 這種刑事政策思想對我們來說是很有啟發意義的。為此,我國已有學者建議引進“刑事和解制度”(這種制度本質上同于“恢復性司法運動”)。 在深層次上,也涉及“執法動機、執法效益”問題,原則上應當盡量動用最少的司法資源、避免最大的經濟損失、獲取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這就要求我們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必要性原則”或者“最后手段性原則”,謹慎、嚴肅、認真進行權衡。
事實上,之所以要強調刑罰手段的最后性、不得已性,還由于刑罰手段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暴力的誤導、以及錯殺無辜的危險。比如,在世界各國,任何完備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是以冤假錯案為必要的司法代價的,即使在美國,其死刑執行的數量很少,但是報道認為,美國的死刑中就有相當一部分是錯案,也就是說:所謂的“死刑犯”實際上是被錯殺了。在我們的生活中也一樣:案件是復雜的,有時是模凌兩可的,我們的任何一方的意見都不是絕對的、唯一的“真理”,那么我們司法人員只能在其中選擇相對合理的、相對公道的處理方法;司法不是萬能的,司法人員包括我們的警察、檢察官、法官以及我們的學者都是有人性弱點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因而我們在處理案件時應當慎之又慎、謙虛再謙虛。當然,有的案件是本身證據有問題,而有的案件則是定性有問題,但都應當盡量作到兼聽則明。
第七個因素,是大眾文化(民眾)對犯罪的態度。
有學者指出,刑法規范實際上是文化規范。這是很有道理的。如美國文化和歷史傳統,就對犯罪是非常寬容的,甚至有不少美國人認為罪犯恰恰是一些“敢作敢為的英雄人物”,不少人對那些敢于破壞社會普遍遵行的“規范”的人十分崇拜——這一點,在美國早期的“西部牛崽影片”里以及其他的“美國大片”里,可以說是隨處可見。近年來,盡管“校園槍擊事件”、“9.11恐怖事件”等一系列震撼美國民眾靈魂的重大事件接連發生,迫使美國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犯罪對策,特別明顯的是加大了打擊恐怖活動的力度;但是,總的說來,美國的刑事政策并沒有因此發生質的變化,更沒有竭斯底里對犯罪進行所謂“瘋狂鎮壓”(但美國對其國外的制裁對象似乎有點“瘋狂鎮壓”的色彩,如其針對伊拉克、阿富汗等國家和人民的“懲罰”措施就比較極端),即仍然保持在理智、理性的遏制犯罪,仍然注重保障本國公民人權和社會安寧的現狀。但是,我國情況卻有很大的不同。總的說來,我國具有對犯罪“急惡如仇、除惡務盡”的文化傳統,當今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犯罪開展“從重從快從嚴的嚴打斗爭”, 迄今已經20年整;有的省份還開展了“狂飆——A”到“狂飆——G”行動(真不知道還會持續或者“狂飆”到哪一個字母了結),狠不能將犯罪分子生吞活剝了,方能解這口“惡氣”。 這種“心態”確實是不夠理智、不夠理性的,直接導致了我國的刑法制定比較嚴苛、法網過于密集甚至在個別特殊情況下的法外施刑,也導致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在更大程度上片面照顧了打擊犯罪的需要,而對公民的人權保護考慮不周,尤其是偵查行為缺乏制約,強制措施經常性地被濫用,等等,弊端太多。不過,相信今后的情況會逐漸好轉。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和司法工作者都在呼吁“法治刑法”、“憲政刑法” ——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人民大眾對于犯罪也在逐漸地走向寬容、理解、理智,但是,道路還很漫長。
第八個因素,是對人文關懷的態度。
有學者認為,犯罪及其刑罰問題,其實主要是一個人文態度問題,而不是客觀的科學問題——這涉及“人文與科學”的關系與爭論。刑法的人文性突出地表現在:“人性假設”具有前置性的、基礎性的重大意義。尤其是人性善與人性惡的假設,理性人與非理性人的界分,等等,都成為犯罪化、重刑化、輕緩化、刑罰個別化以及制定有關刑事政策的基本的人文理論根據。例如:中國古代講究“重典治國”、“刑亂世用重典”;而現代刑法思潮則主張:刑罰輕緩、刑罰人道、教育刑、社會防衛思想、刑罰個別化等等,都是出于不同的人性假設和人文主張的結果。其中, 最典型的是死刑問題:現代世界潮流是主張廢除死刑、嚴格限制死刑,也有的國家在廢除死刑后又恢復死刑,但是主流仍然是廢除死刑;但是,我國基本上是大量適用死刑,其數字沒法知曉,于是,有學者提出疑問:“人頭與石頭哪個更值錢?人皮與貓皮哪個更尊貴?人頭到底值幾個錢、要多少錢能夠買一個人頭?” 應當說,這些問題確實十分尖銳的問題。美國前段時間執行了一例死刑,引起舉國關注,新聞媒體的報道規模之大,絕對不亞于對“9.11事件”的報道,可見美國政府與民眾對于死刑的執行、哪怕只是一例死刑的執行,都是十分慎重的;但是我們,對于執行死刑恐怕是已經習以為常了,尤其在“嚴打”過程中更加覺得死刑判決和執行純屬“理所當然”的事。
第九個因素,是關于刑法價值的中道的權衡。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是否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是否規定刑罰和規定什么樣的刑罰,在打擊犯罪與維護秩序、保障人權之間,總是充滿了矛盾和沖突,實在是難以兩全而只有進行中庸兼顧、中道的權衡。系統科學認為,“只有較好、沒有最好”。因此,制訂和適用一部刑法,確實需要我們進行中道的權衡。
關于刑法價值的中立取向和中道權衡問題,筆者的基本立場是:刑法的價值評判的視角可以是多棱的,對公正、自由和秩序等刑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的肯定,以及對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等刑法價值的機能價值性認識,都蘊含著真知灼見,但這些價值目標內容和機能價值性沖突需要理性化的重新整合,以使其呈現出一種最佳的價值整合狀態——對此,我們稱之為價值定位。刑法價值的這種價值定位必須是理性的,因為它既要全面(但并不徹底)實現各種價值目標內容,又要綜合協調各種價值目標相互之間的矛盾關系,從而實現整體價值目標的最大化。這種理性的法律價值定位應該是法律價值中立。 理論上認為,法律價值中立,是與價值非中立或者價值傾斜性相對立的價值定位,即指法律不傾向于任何個人、集團、黨派、階級的價值好惡,而是忠實地表達社會所有主體的共同價值需求,是對矛盾著的主體需求以共存為原則所作的共同化的抽象。 現代法律的價值定位之所以必須是中立的,這是由現代法律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現代法律作為社會主體共同需求的規范化,是現代社會中一種最普通、最基本、最高的社會規則;現代法律作為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為了平衡矛盾、減少摩擦而訂立的“契約”,作為用以協調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社會價值和社會行為沖突的社會規則,是立法者以正義為界而對主體需求及其行為所定的寬容規則。 根據權利刑法觀,現代刑法也是社會據以限制國家權力和國家據以管理社會的基本規則,也是以主體自覺自愿的法律意識確保、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義務的履行以實現權利的社會規范,總之,現代刑法是反映社會正義的價值中立的社會規則。因此,刑法作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其價值定位必然遵循并充分反映和體現現代法律價值定位的一般規律,這就是價值中立。這種刑法價值中立,其題中之義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公正和功利的有機和諧,而不是只強調其一而不顧其他;二是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的合理兼顧,而不是顧此失彼或者重此輕彼;三是工具主義和目的主義的理性統一,而不是只注重世俗實用的工具主義。因此,刑法應該“中立地”對公正和功利給予關注和平衡,并且力求使兩者處于一種理性和諧的整合狀態。其次,刑法功利也要求力求無損于公正。這種公正突出地體現在如下的命題之中:刑法必須“中立地”兼顧好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促使兩種機能協調和諧。刑法兩種機能的沖突,在本質上與刑法公正和功利價值的沖突是具有同一性的,因此總的來說,刑法對這種沖突的解決,仍然必須進行“中道的權衡”,而不應該是厚此薄彼式的選擇。當然,刑法兩種機能的充分實現和協調和諧,只是一種價值定位的理想狀態,在現實生活中難免存在差距;但我們不能因此否認,刑法“應該”中立地兼顧好兩種機能。
我國現行刑法,就是根據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和現階段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我國最大多數人民群眾對客觀規律的認識(特別是對犯罪規律的認識)和對人文關懷的態度,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而以國家名義頒布的,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及其應付何種刑事責任、判處何種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不斷的變化的,從97年嚴打開始是重刑化的刑事政策,現在是號稱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重證據,罪刑法定,未經審判定罪,不能稱為罪犯。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有的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罪刑一致,少殺慎殺

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則的區別是什么舉幾個例子謝謝

政策是國家、政黨為實現一定的政治路線而制定的行動準則。更具體。
原則跟全面,是基準性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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