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是必須要交納的,應當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條,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在本地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后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擴展資料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二條,減刑、假釋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二)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五)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六)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并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
(七)對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項規定的減刑、假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一)減刑、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經審查,如果前款規定的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補送。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 減刑、假釋的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監督假釋罪犯的公安機關以及罪犯本人。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江蘇省林業局 -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果服刑人員自身有條件支付罰金,但卻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有履行能力而又不積極履行財產刑,就不能夠獲得減刑。因此,在有履行能力情況下,積極繳納罰金,能獲得更大減刑機會。
刑事案件中不論是判決實刑還是緩刑,如果附加罰金就必須要交罰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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