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已經立案的黨員,在調查期間可以被選為黨支部書記嗎?
紀委已經立案的黨員,在調查期間,結果沒出來之前是不能被選為黨支部書記的,因為你都背立案調查,說明是有問題的
在檢察院調查時紀檢委可以對黨員處理嗎?
在檢察院調查時紀檢委可以對黨員處理。
長期以來,我國對腐敗犯罪中涉及黨員領導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級紀委雙規、調查取證、然后經過黨內定性再“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將案件交由檢察院偵查起訴的固定模式。
一、紀檢部門對違紀的黨員進行調查后,只有在嚴重違紀且涉嫌犯罪時,才會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違紀,紀委直接就作處理了。或自己直接處理,或建議相關部門作出處理。
三、認定屬于嚴重違紀的,在移送前,紀委一般要把調查結果與其本人見面,聽其申訴,或馬上作出處理決定。或等司法機關把整個案件辦結以后再作處理。
特別是嚴重違紀的,作為一個刑事案件,紀檢部門一般在移送前,會作出初步的黨紀處理。正常情況下,社會輿論不是很關注的,一般是等到整個案件審查完畢后,再作最終的處理。
拓展資料: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了保證辦案質量,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正確執行黨的紀律,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遵照本規定審理案件。
第三條 案件檢查結束后,必須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或專兼職審理人員進行審理。
第四條 審理案件應按照處理違紀案件批準權限的規定,分級負責。
第五條 審理案件的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犯錯誤的黨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理案件人員的回避須經批準,未經批準之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紀委分管案件審理工作的常委決定;其他案件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審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 違紀案件的受理
第六條 案件審理部門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需由本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
(二)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直接檢查的,并需由本級黨委、紀委直接決定處理的案件;
(三)需呈報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
(四)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備案案件;
(五)本級紀委負責同志或上級黨組織交辦的案件;
(六)下級黨委、紀委呈報的,原由本級紀委、同級黨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的申訴復查案件;
(七)原由下級黨委、紀委批準經復查復議后申訴人對復查結論和復查處理決定仍不服,下級黨委、紀委呈報請求復核的復查案件;
(八)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其中,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檢查部門或商請移送案件的機關補充調查后移送審理。需要個別調查補充證據的,由受理案件的紀委審理部門調查補證。
第七條 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 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第三章 違紀案件的審理
第九條 各級紀委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及時指定承辦人辦理。除情節簡單的案件外,一般應由兩人辦理,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并確定其中一人主辦。
第十條 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十一條 承辦人對處分決定中所列舉的錯誤事實要認真審核,弄清犯錯誤黨員犯有哪些錯誤,每一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情節及造成的后果,有關人員的責任。審核認定的每一錯誤事實是否都有確鑿的證據。犯錯誤黨員對處分決定所依據的錯誤事實如提出不同意見,有關組織的說明能否將所提問題說明清楚。
第十二條 承辦人根據《黨章》、《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的政策、黨紀處分規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判斷處分決定中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是否準確,所給予的處分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人員責任不明時,應主動聽取報案單位的意見,確需補報材料時,應請報案單位補報材料。
第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并交本人簽字。
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第十五條 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或具體業務政策、規定的,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承辦人審理后,草擬審理報告。報告中應寫明錯誤事實、性質、政策法規依據、報案單位的意見和承辦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承辦人辦理的案件,要經過案件審理部門室務會議審議。審議時,承辦人根據起草的審理報告,如實清楚地匯報。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討論,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八條 承辦人根據集體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修改審理報告,經審理部門負責同志審核后,連同報案單位呈報的有關材料一并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
由本級紀委參與檢查或過問的案件在報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前,還要征求有關檢查部門的意見,需要本級紀委直接決定的案件,經審理部門集體審議后代常委草擬處分決定,連同審理報告一并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定,如果檢查部門有不同意見,應同時上報。
第十九條 常委會決定后,對由本級紀委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即辦理批復手續,其中需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紀委備案的,同時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應及時辦理報批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后,及時通知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宣布執行。
第二十條 凡給予黨紀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示、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或免予處分的結論的意見抄送組織部門;如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抄送有關人事部門;如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抄送有關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辦理批復和備案手續后結案。承辦人根據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處分決定批準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和批復給受處分的黨員一份。
第四章 復查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三條 對黨員的申訴,一般情況下,由原來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進行復查或復議;原辦案單位如已撤銷,由申訴人現在單位復查復議。
第二十四條 對于上級黨委、紀委交辦復查或復議的案件,下級紀委應及時辦理,并報告處理結果。如果決定撤銷或改變原處分決定或結論,應作出書面決定,并報請原來批準給予處分的黨組織審批。
“文化大革命”前經中央或中央監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經過復查或復議需要改變原結論和處分的,報中央紀委審批,由中央紀委報中央備案;原經中央局批準處理的案件,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或紀委審批,報中央紀委備案。各地區、各部門處理的,按各地區、各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報送復查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復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三)復查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
(四)受處分黨員對復查處理決定的意見和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原處分決定、錯誤事實材料、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審理復查案件除按審理違紀案件的要求進行外,還應注意審閱原處理案卷材料。對照原處分決定和證據,審核改變處理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原證據和復查時取得的證據有矛盾,應認真鑒別。
第二十七條 對案件的復查復議決定,經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批準后,申訴人對復查復議結論仍不服的,原批準處分的機關應將本人申訴和復查復議材料一并報上一級黨委或紀委審查決定。一經上級黨委、紀委審查決定后,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備案案件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 呈報上級紀委備案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備案的報告;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受處分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
(五)批準機關的批復。
第二十九條 承辦人和審理部門審理備案案件,按本規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的要求進行審理。
第三十條 對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審理部門如同意下級黨委、紀委的意見,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歸檔。如對下級黨委、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有不同意見,審理部門將審理報告連同備案材料一并提請本級常委會討論。常委會如作出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處理的決定,審理部門應將常委會的決定通知下級紀委,請他們重新研究處理。如果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辦理。
第六章 執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委對同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紀委重新審查。
第三十二條 上級黨委對下級黨委、紀委,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批準的案件,有權調卷審查,對審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直接作出改變,也可以責成下級黨委或紀委重新審查。但是,如果上級紀委所要改變的下級紀委的決定是經過它的同級黨委批準的,這種改變應盡量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這一級黨委自行改變;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將雙方的意見同時報上級黨委決定。
第三十三條 上級黨委或紀委對違紀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貫徹執行。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上級黨委或紀委提出,但是,當上級黨委或紀委沒有改變原處理決定時,不得停止執行,對拒不執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如果對同級黨委處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復查。上一級紀委應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或紀委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決定中,如有建議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有關部門的黨組織應保證其得以貫徹,并將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定的黨委或紀委。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能回家嗎?
是不能回家的,紀委和監察委人員如果說明了涉嫌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則證明了紀委或監察委人員獲取了一定的證據。接下來就是“雙規”。“雙規”期間則必須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對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規定地點就說明了是禁止回家的。
擴展資料:
一、雙規簡介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雙規通常用于查處共產黨員中的腐敗分子(但也有“雙規”被違規使用在非黨員的農民身上的報道),被雙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并沒有明確的時間。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被雙規人士未清楚說明事件前不能離開。
我國可以長時間拘留審查疑犯。但是后來扣留不能超過24小時。但是對于一些政府官員來說,如果24小時一到就放人,他們可以銷毀證據,串聯同謀。這個漏洞是通過雙規來彌補的。對于共產黨官員,規定地方,規定時間交待問題。
二、雙規威力
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雙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
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雙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
三是來自信息的不對稱。雙規、兩指期間,被調查對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與外界聯系。信息的不對稱會使其處于一種必然的劣勢地位,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人員就會利用這種優勢,從證據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設計,從中查找其弱點和破綻,予以突破。
其實,查辦黨紀政紀案件中的“兩規”、“兩指”措施,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促使被調查對象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保護措施(心理和身體的保護),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三、雙規范圍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格,適用范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四、雙規程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的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后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并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五、雙規執行
“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
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費用的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
在閑暇時也能看電視,伙食水平與陪護人員一樣,除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系外,被“規”人員的待遇與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不可同日而語。另外,被規人員被“兩規”后,辦案的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規”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并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時間理應保密。被規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規
分兩種情況
1.是中共黨員,且這時候已被雙規了。不經組織同意,是不能回家或者去想去的地方。
2.沒有被雙規,可以回家。
對于黨員黨紀處分,調查期間外出的怎么辦(紀委)
親們,對于黨員違紀問題需追究黨紀處分的,在調查期間,工作人員應該做什么工作,需告知他本人,然后再按程序進行調查處分嗎?不過,其本人很不配合,正是因為一直叫他回來上班,他不愿意,才給他處分的。以上情況,請參照黨章要求,提出合理黨內處分。
但根據lz的表述,還是行政處理比較合適,長期不來上班,可以辭退,也可進行降級、調崗等處理。黨內處分一般用于黨員管理事務,如媒體報道中的違法亂紀行為附加黨內處分,最常見的其實是長期不交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黨內處分,要支委會討論,支部大會通過,上報上級黨委審批。本人有異議的,還有申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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