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第二次起訴離婚已經快四個月了,法庭一直不下判決書,雙方財產就一套房子,都無法支付對方錢,要怎
解決?能由法庭拍賣雙方分錢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的審限是六個月,最長為1年。房屋可以司法拍賣。
也可以自己賣,再分錢
你好,這個案件可能是普通程序審理的(6個月內結案)。房屋的處理,既然雙方都拿不出來補償對方,很可能拍賣的。如有疑問及時追問,無疑問請采納并評價。
雙方都無法支付對方錢,法院很有可能拍賣房子,雙方分拍賣所得價款。
可以委托律師與法院溝通。
第二次離婚上訴超過六個月還有效嗎
第二次離婚上訴超過六個月還有效嗎上訴是作用不大的,而且上訴期是你收到判決書15天內提起的,超過是不會受理的。
第一次去起訴,等法院給你立案了,過幾天以給對方一次機會的理由去法院撤訴,法院會給你一份撤訴裁定。
等半年以后再去起訴,把那份撤訴裁定也復印當證據材料,然后就走程序就可以了。
如果你怕他會騷擾你的話,第二次起訴的時候你再請個律師吧!
因為第一次起訴,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的話,法院是不會判離的,但是第二次起訴的話,法院就會認為你們感情已經破裂,基本能判離了。
第二次離婚上訴超過六個月仍然有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是有效的。
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是第一次離婚案件中的原告起訴,需要等判決生效后過六個月,此時超出六個月也是在時間范圍內的;如果是第一次離婚案件中的被告起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上訴法院受理后,無論多長時間都是有效的。
永久性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但是判決書還沒有下來,怎樣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呢?我是女方原告。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但是判決書還沒有下來,怎樣才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呢?我是女方原告。法院說判決不離婚的原因是孩子太小,還不滿一周歲。如果已經當庭判決,只是判決書還沒有簽發的,已經無法改變結果。只能過6個月之后再起訴。
可以參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
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已經到了六個月了,法院還沒有判決,請問什么時候可以判決?會判決離婚嗎?
我現在已經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了,明天就是六個月的期限,為什么還沒有判決?法官在前幾天勸我撤訴,我很生氣,去年他們也是以同樣的理由不判決離婚,因為兒子的爸爸死也不同意離婚,說法院假如判決離婚,他就要殺人,殺我的全家、法官,問題是我們已經都分居兩年多了,他從來就沒有管過兒子,全是我一個人負擔,我們除了去法院見過,其余都不知道對方的住址,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難道這樣也可以和好嗎?法官說為了社會的安定團結,不敢判決我們離婚,怕他真的殺人,還要我簽字,以證明我什么都不顧,堅決離婚的決心,難道我就真的離不了嗎?到底法院什么時候給我下判決書?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后,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至于你提到的6個月不知道是什么期限,如果你說的是你第二次又提出了訴訟請求以后又經過了6個月?法律規定一審案件一般是6個月審完,院長批準的還可以延長6個月,上級批準的還可以繼續延長。建議你聯系下主審法官。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以上說明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必須也應當根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法官不能以其他理由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至于你丈夫的威脅,不是法定不準離婚的條件,法官不能以此作為不準離婚判決的理由的,也不是由他考慮的問題;所謂的“社會安定”的理由不能剝奪你自主離婚的自由的,法官死活不肯折磨判決的話,你可以向相關部門控告此法官進行“民事裁判枉法罪”的調查,因為由于他的枉法裁判嚴重侵害了你的法定權利(當然,這是法官已經由善意的調解,變成惡意的剝奪權利的情況下的做法)。
想離絕對離得了的。
同時針對你丈夫的威脅,你可以向當地派處所保安或者備案,一旦他采取了可能威脅到你和你孩子及親人的非法行動時,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法律規定當你人身受到威脅的時候有權利得到及時的保障,到時候就多麻煩麻煩片警好了,戶籍警察這時候作用還是很強大滴。
本來我第一的,寫玩答案就成了最后個了=。=
你的情況明顯法官感覺到壓力,不敢輕易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以再延長6個月,所以暫時還不能說法院超過審理時限。
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原告6個月后第二次堅決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應判決準予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他的威脅是法官有了壓力,出于對你和家人的保護,法官才遲遲不判,兩難呀,很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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