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金額立案標準是什么
搶奪罪金額立案標準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2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四萬以上,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二十五萬,為“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成立犯罪。但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200元為“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為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3萬元為“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于其他嚴重情節),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為50%,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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