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堅持做無罪辯護而律師做罪輕辯護應該怎么辦
看具體的情況吧,要實際沒做過,以及警察證據不是很足的話,可以先與律師協商,若協商不成的話,可以選擇換個律師;
若是證據比較充足的話,建議與律師協商下,聽律師的意見。
同時做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嗎
同時做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可以,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在聲明保留其無罪辯護意見的同時,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當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輕的辯護意見和相應的量刑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
律師如何做好刑事辯護
1、尊重法官。法官是一個代表法律的職業,與法官的人是兩個概念,我們應當尊重的不僅僅是做法官的人,更是人所作的法官,尊重的是法律。 2、避免仇視公訴人的心態,這種仇視心態是錯誤的。辯護律師所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品質是對當事人的忠誠,如果你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結果是不利于當事人,說明你的辯護是失敗的。實踐中影響判決形成的因素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很多因素在起作用,而律師除了法律之外就沒有任何力量可以依仗,所以讓法律和事實主宰案件的一切是律師永遠的努力方向。 3、當事人是最大的敵人
首先,律師是靠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來生存的,某種程度上講,律師是商人,辯護律師也是這樣。律師的職業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除了法律上的委托和經濟上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還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當事人之所以不答應全部支付律師費,重要的原因是對律師不是完全信任,或者他期待律師給他一些案件結果上的承諾。刑事案件的特點在于案件結果的不確定,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承諾案件結果被稱為“包打官司”,是違反職業道德的,而且律師的辯護工作從結果來看其主流是“屢敗屢戰”;其次,對法律的信仰并不意味著迷信法律,因為法律本身并不是剛性的東西。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懲罰手段,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尋找辯護律師的幫助時往往對辯護律師的作用存在夸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的夸大程度一般來講會超過你的想象。有些律師,尤其是年輕的辯護律師經常很容易被當事人的情緒影響,以至于自我夸大自己的能力和作用,使自己的工作最終落入被動。 4、清楚法庭發言的目的。 法庭上律師發言的目的肯定是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辯護意見,除此外的任何目的都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不是為了這個目的而發表的言論,都是多余的。發問無非是想讓被告人或者證人對法官說明一個事實,這個事實最終會支持辯護律師的辯護觀點。對公訴機關列舉的證據進行質證也是為了說服法官,要告訴法官這個證據是虛假的、應當被排除的、或者證明了一個相反的事實,等等。但是,無論是什么樣的理由,律師不是指責辦案機關的錯誤,而是讓法官知道這個錯誤是什么。法庭辯論也不是為了說服公訴人,而是對法官表達自己的意見,爭取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意見,根據剛才我說過的辯論的一般規律,說服辯論對手是永遠不可能的。一般來講,自己的觀點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是與對方進行交流。法庭發言的時候,律師大多數時間其實都應當面對法官,用眼神與表情來與法官交流。
熟悉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能在紛繁復雜的情節中發現問題,能在艱難中找尋證據,在反復思量中尋求以最佳途徑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目前很多律師不愿意涉足的業務,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刑事領域里權力的高度集中,對比其他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國家在刑事訴訟領域權力是集中在司法機關的手里,譬如律師的會見權,毫無疑問,律師越早接觸到當事人,越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有效的幫助,但是在我們國家真,真正意義上的會見權一直要到移送審查起訴之后,而在這個時候,絕大多數的案件已經塵埃落定,當事人(包括律師)想為自己辯護已經變得非常困難了,至于在其他方面反映出來的問題就更多了,這里就不再一一列舉,總之,刑事辯護是目前律師業務里最為令人棘手的一項業務。 但是,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作為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律師,絕不能避重就輕,拒絕為當事人辯護。那么如何做好刑事辯護呢,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辯護: 刑辯第一辯證據之辯 證據是法官判定一切案件的基礎,所以在所有的案件當中,證據的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在刑事案件當中怎么強調證據的作用都不過分,證據就好像是一根根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一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如果律師能夠將構建這個大廈的木頭擊斷,其效果可想而知。實際上,絕大多數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都是在證據上擊垮了公訴機關,使得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而獲得成功的。這一點也是目前絕大多數辯護律師沒有認真作的一項工作,很多律師作刑事辯護時,就是會見一下犯罪嫌疑人,然后開庭時發表一點辯護意見,根本不去做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而沒有證據支持的辯護意見要想取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其難度可想而知,這樣的辯護其結果自然難以令人滿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這樣一個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這個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逐漸演化為重證據、不信辯解,絕大多數的司法人員從內心都會排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認為犯罪嫌疑人所說的純屬狡辯,因此也就不屑于聽取當事人的辯解。在這樣的一種大的司法背景下,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往往不會被作為證據使用,辯護律師要想說服司法機關,絕不能單純依靠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辯解,而需要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是合理的、成立的。 刑辯第二辯邏輯之辯 前所述,證據就像是一根根的木頭,公訴機關就是用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一座證明法罪嫌疑人有罪的大廈,那么,公訴機關是如何將這一根根的木頭搭建成大廈的呢,這里面就需要一個連接木頭的榫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邏輯。只有運用邏輯,公訴機關才能夠將一個個的證據組合起來,最終推導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結論,這也就是公訴人在法庭上通常說的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形成了證據鎖鏈,足以證實犯罪事實。那么,作為辯護律師,就需要充分運用自己的邏輯知識,找出對方在邏輯推理過程中的問題,從而擊斷公訴機關的證據鎖鏈,這就需要辯護律師需要極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思辨思維能力,能夠從對方的邏輯中找到錯誤的地方,很多時候,公訴機關提供了大量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在表面上看是很扎實的、很充分的,但是作為律師,卻絕不能就這樣被表面的現象所迷惑,要能夠靜下心來,逐一分析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發現問題,并最終取得好的效果。 筆者曾經有一個成功的辯護案例,案情很簡單,甲乙二人與甲的鄰居因瑣事打架,甲乙各持一把刀圍毆鄰居,結果鄰居左右肩均被砍傷,其中左肩重傷,后乙被起訴,乙也說不清是否是自己砍傷對方的,公訴機關的所有證據都指向乙,但是筆者在法庭辯護中提出,當時乙站立的位置在受害人的右側,甲站在左側,受害人左肩的傷不可能是乙砍傷的,所以乙應該不構成犯罪。筆者的辯護觀點一經提出,法官及公訴人都很意外,顯然他們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隨后時間不長,乙就被無罪釋放。顯然,這個案例的成功只能說是邏輯上的勝利。 刑辯第三辯定性之辯 對于某一個行為來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一部刑法,區區幾百條,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問題都逐一細化并規定出來,所以,這里面就存在著這樣的一個問題:對于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都不存在爭議,但是對于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何種犯罪(如是貪污還是職務侵占),常常發生巨大的爭論,這種爭論就是法律界所說的定性問題。 定性問題無疑也是一個關鍵的問題,這里面牽涉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問題,例如數額一樣的情況下,貪污罪的刑期就比職務侵占要重,所以定性問題也是辯護律師應該關注的重點環節。 定性的問題牽涉到對法律條文的具體理解和使用,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要有較高的法律素養,要能夠言之有物、以理服人,通過對法律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詮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修養說服法官和公訴機關,最終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結果。 刑辯第四辯情節之辯 在辯護律師通過對上述各個方面進行審視和研究之后,如果沒有發現有利的辯護角度,那么就意味著被告人確實要面臨著刑事處罰了。這個時候,辯護律師就需要尋找有利于辯護人的情節來減輕被告人的罪責,使被告人獲得較輕的處罰。 所謂情節,一般是指那些能夠影響到被告人處罰輕重的客觀事實,可以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等等。作為辯護律師,顯然需要尋找的是能夠減輕被告人處罰的情節,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尋找: 1、 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情節。 2、 是否有前因,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3、 主觀動機是否惡劣。 4、 被告人一貫表現是否良好。是否是初犯偶犯等。 有效的情節之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辯護律師在不能夠推翻公訴機關指控的前提下,務必要盡力尋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為辯護人提供有效地幫助。
故意傷害被告人的刑事辯護律師應該怎么做
刑事辯護的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傷害類案件,作為辯護律師除非正常進行申請取保候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行有效辯護外,更重要的是要積極促使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積極進行民事賠償,爭取取保諒解。如果輕傷案件,可爭取免于刑事處罰;如果重任案件,可爭取緩刑。
如果你委托了律師那么律師會根據你的情況來制定辯護策略的,這個當事人就不用操心了,委托了就要相信你的律師。
律師的職責就是會見、代為控告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刑事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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