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jù)的規(guī)定有哪些
第五章 證據(jù)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
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
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
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
,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jù),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jù)、隱匿證據(jù)或者毀滅證據(jù)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
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
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
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刑事訴訟證據(jù)包括哪些
證據(jù)的種類,是指表現(xiàn)證據(jù)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了刑事案件證據(jù)的八個種類,分別是:(一)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二)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四)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六)鑒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證據(jù)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你好,
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jù)。刑事訴訟中的證據(jù)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xiàn)形式的實物證據(jù)。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jù)、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y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shù)據(jù)、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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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據(jù)標準是什么
刑訴法證據(jù)標準是:
1.個別證據(jù)審查判斷的標準是,定案證據(jù)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
2.全案證據(jù)審查判斷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是,在采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時可適用優(yōu)勢證據(jù)標準,在對部分案件事實作出臨時性認定結論時可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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