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前者屬于侵占委托物,后者屬于脫離占有物。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非法侵占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才成立犯罪,侵占數額較小的財物的,不當作犯罪處理。
因各地經濟發展速度不同,司法實踐中對侵占罪立案、審理的有關條款的數額、情節等標準略有不同,例如:
1、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侵占罪,數額較大為一萬元以上;數額巨大為十萬元以上。
2、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第270條的規定,侵占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數額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侵占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4、《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數額較大: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五萬元以上。
5、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侵占他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⑴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⑵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的財物的;⑶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6、上海市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侵占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侵占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1)侵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2)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財物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侵占罪量刑標準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占罪是根據數額定罪的,各地規定的立案標準都不同。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標準:1979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
侵占罪:數額較大,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為告訴的才處理,即自訴案件,受害人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也就是不訴不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占物品的話,他不會按照商場里標的價錢的來衡量你的,他會去估價的,一部手機估完價應該也不值幾個錢,也就是如果起訴的話,那也沒什么事更何況都已經還給失主了,最多教育教育,其他不會有什么事,至于經理扣工資這個事,這就不好說,他是用人單位,他也有理由來辭退你,但我認為至少上個月的工資是要發給你的。
以上觀點只代表本人的立場,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也就是不訴不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侵占物品的話,他不會按照商場里標的價錢的來衡量你的,他會去估價的,一部手機估完價應該也不值幾個錢,也就是如果起訴的話,那也沒什么事更何況都已經還給失主了,最多教育教育,其他不會有什么事,至于經理扣工資這個事,這就不好說,他是用人單位,他也有理由來辭退你,但我認為至少上個月的工資是要發給你的。
以上觀點只代表本人的立場,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侵占罪量刑標準
我有個朋友因在四川歌城上班,10月2號一個客人不小心把手機遺忘在包間里.被我朋友整理包間拾到.手機如果買新的要1000多塊,但是他用過段時間,二手市場就值幾百元吧.當時客人間隔了10幾分鐘跑回來尋找手機,看見客人態度不好沖他,也可能動了點私心.我朋友當時就沒有承認看見了手機,經過多次詢問,被威脅要報警前提下,我朋友怕把事情鬧大,才向經理承認了撿到手機,交還了手機.失主拿了手機走掉了.但是公司經理說,公司規定發生這樣的事情,馬上開除.不給予發工資和退還押金...但是我朋友,認真向公司承認了錯誤,希望公司能看到自己交代事情,一時沖動和平日工作的表現能從寬處理.適當的處罰下.不要把工資全部沒收了.申請交給了公司老板,還在進一步處理中.但是聽說機率很小.你說公司有權不向我朋友退還押金和不給予工資嗎 請問下,這樣的事情和工資有掛鉤嗎,事情已經發生了10天了,臨近發工資的時候了,如果公司不向我朋友拿工資和押金.我朋友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才能拿到工資啊.事情已經過了10幾天了,如果公司交到警察那里處理,我朋友會得到什么樣的處罰,會不會被拘禁啦.謝謝專家能幫忙分析一下....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這么小的數額不構成侵占罪
2.侵占罪是自訴案件,需要由手機原主人提出起訴才行,公司是沒權將你移交公安的
3.公司可以以違紀將其開除,但無權扣留工資和押金,除了規章制度規定的對此類事件合理的罰款規定除外。
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一、概念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柜臺上,到他人家里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于國家所有??傊?,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占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于遺忘者個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于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于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并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后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采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后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后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六、標準
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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