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對駁回原告起訴的案件上訴。雖然駁回原告的起訴一般是對被告有利的。但法律并沒有禁止被告上訴,被告就有權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駁回起訴超過十天是不可以上訴的,但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那么超過十天不滿十五天,是可以上訴的。因為法院駁回起訴,用的是裁定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裁定的上訴期為十天: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那么法律規定法院是要采用判決的方式,判決的上訴期就為十五天。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提出上訴狀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法院工作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理范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其實咱們的現實生活中,現在我們會因為一些小事情而引發異變,些不必要的爭端,尤其是對于一些中老年人來說,因為生活上面總是要遇到一些小矛盾,這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然后有些人他們不能夠在這方面很好的這些問題,所以就會請一些律師來為自己辯護之類的,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惑,就是判決駁回起訴,為什么不能上樹呢?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個人看來,我覺得很可能是因為超過了時間,或者是不會的理由不恰當,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1 理由不充分
在我個人看來,其實我覺得現在對于一些律師來說,他們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也是比較嚴格的,而且里面本身有很多需要遵守的規則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同時每一條法律他也都是有相關的具體介紹的,如果我們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違背了這些法律的話,那么肯定會有輸的情況。所以如果對于這種判決駁回起訴,而不能上述的情況,我覺得很可能是因為理由不充分而導致的。
2 超過時間
相信大家對于上述也都是有一定的了解,我們都知道他本身就是如果是本人對這個按揭的處理感到不服,或者是不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可以駁回上訴的,但是很多時候如果出現這種悲劇的情況的話,我覺得很可能是因為已經嚴重超過了時間了,因為上述他一般都是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的。
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也應該要更多的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對于每一個人而言,我們應該要學習更多的關于法律上面的知識,而且還有很多法律本身就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它涉及到我們的各種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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