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對經(jīng)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chǎn)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chǎn)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查封、扣押的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 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 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 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4、《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 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5、《刑事訴訟法公安部規(guī)定》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 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wǎng)絡服務單位。
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 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6、《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二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本轄區(qū)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等證 據(jù)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攜帶工作證、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shù)厝嗣駲z察院聯(lián)系,當?shù)厝嗣駲z 察院應當予以協(xié)助。
必要時,可以向證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發(fā)函調取證據(jù)。調取證據(jù)的函件應當注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 地址。協(xié)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后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的人民檢察院。在刑訴法第283條當中就規(guī)定,執(zhí)法機關人員在查封被告人的財產(chǎn)以后。
經(jīng)過查實確實發(fā)現(xiàn)扣押錯誤,公檢機關必須馬上進行發(fā)還,而且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賠償?shù)摹τ谶@些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案件審判完畢以后,除了要依法返還給被害人的,剩下的都一律上交國庫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規(guī)定扣押物品的條款有很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到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等。
例如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chǎn)。
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扣押的條款內容主要就是要求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法律依據(jù)】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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