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從報案到立案有沒有時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經濟詐騙罪,屬于哪方面立案,派出所,還是刑偵隊,在調查期間的時間是多少,還有這段時羈押在什么地方,
看看當地是否有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警局會有專門的人員負責這類案子,立案到判刑經歷三段時間,偵查階段(公安局負責),審查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一般案子三個階段需要6個月左右,期間關押在看守所,除律師外他人不得見面(可送錢物),審判后或釋放,或轉送監獄
公安局的經濟詐騙調查科,調查時間要根據案情復雜情況,此間涉案人在公安局拘留所拘押。
公安經偵隊立案。一個月調查時間
商業罪案調查科
經濟詐騙罪立案流程是什么樣的
有了報案或者移送案件,公安機關才可以立案。
立案后,就可能展開偵查。
下達傳喚證,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然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濟詐騙案自報案起多長時間應該立案
詐騙罪立案時限是沒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立案。一般來說,報案后,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機關經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若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不過要注意,雖然對詐騙罪沒有立案時限的規定,但卻有追訴時效的要求。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時效內,那么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時間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經濟詐騙案的程序時間。
因經濟詐騙案被刑事拘留。3月底發的逮捕證。到現在一點消息也沒有。移交法院以后要多久才能立案審查、開庭審理?n因為現在一直見不到人。很著急。也不知道該做些什么。只是這么一天天等著。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1)有犯罪事實存在;(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案件管轄范圍。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由于經濟犯罪比較特殊,犯罪主體很大一部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雖然經濟犯罪部分還是由公安機關處理,但是可能還會涉及檢察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刑訴訴訟法》地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一、偵查階段:
1、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就要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為37天,逮捕后一般為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特定情況下還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為1個月,可延長半個月。退補另算。
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縱橫法律網 韓進華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對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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