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千為起點,具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刑事案件中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交了保證金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第八條: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第九條: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第十條: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檢察院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取保候審繳納保證金的數額結合案情定,最少不低于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擴展資料
保證金的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釋金
刑事訴訟法返還保證金手續比較簡單,解除取保候審后,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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