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去派出所報案警察是不會受理的,如果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務人,如果找不到人法院會通過六十日公告視為送達,公告期滿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判決下來以后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公告期滿后,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并判決。
擴展材料:
起訴被告住址不知道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在起訴前不知道被告的具體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師到公安機關查詢被告的戶籍登記住址,在你提供被告的戶籍信息后,法院就應該受理的。
2、法院受理后,如果找不到被告無法正常送達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并判決。
3、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在判決所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應該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人的權利。等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他還錢。
一、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如果手里有債務人留下的借款記錄、身份證復印件、抵押合同等,可以依據手頭資料調查一下他的基本情況,以做好要賬的準備。
二、查詢債務人配偶或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如果有債務人配偶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查留存,以備將來訴訟及執行的順利進行。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先了解一下對方的財產狀況,如果查到對方有房、車等個人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以保證執行工作地順暢,也能給債務人一定壓力,逼迫其盡早現身。
四、到法院起訴還款
對方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五、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擴展資料: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九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
第四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對變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不得買受。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應該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人的權利。等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他還錢。分析如下:
一、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手里有債務人留下的借款記錄、身份證復印件、抵押合同等,可以依據手頭資料調查一下他的基本情況,以做好要賬的準備。
二、查詢債務人配偶或擔保人的財產情況:如果有債務人配偶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查留存,以備將來訴訟及執行的順利進行。
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先了解一下對方的財產狀況,如果查到對方有房、車等個人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以保證執行工作地順暢,也能給債務人一定壓力,逼迫其盡早現身。
四、到法院起訴還款:對方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
五、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六、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擴展資料:
1、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清償順序 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3、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
4、執行收費 強制執行,是要收取費用(執行費)的,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法院不會問申請人收費,等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要付費到法院。執行費上繳國庫。
5、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第一,需要通過訴訟程序明確和債務人的的債權債務關系,拿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應重點關注訴訟時效問題,防止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第二,在文書生效后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盡可能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可能會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
起訴離婚,根據當事雙方的離婚意愿和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情況,需要開庭次數不同。一般需要一審和二審。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擴展資料
訴訟離婚判離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離婚
不是開庭幾次離婚,而是看有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開庭幾次,有法院根據調查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事實清楚地,一次就可以。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于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所以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至于開庭的次數,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分三種情況來談。第一種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有長有短,但通常程序是:
首個7日:
從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
立案后5日:
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
開庭前3日:
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你們。
注意: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補充資料: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如果案情復雜,適用一般的程序審理,則法院會在六個月內審結。
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審理的程序及時間同一審。
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
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
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如果是普通程序,則必須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理完畢。
2、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是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被告在收到傳票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程序,針對案情相對復雜的。另一種是簡易程序。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本院院長批準;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爭議不大的。
一、關于普通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經審查,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公開審理的、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拓展資料
起訴后多久發傳票
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就是對起訴書的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個階段就是向被告送達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起訴狀通過了法院的審查并可以立案的話,被告在12天之內會收到你的起訴書副本。
傳票可以通知被告人到法院自行領取或者由法院郵寄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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