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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1-11-08 05:50:39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如何理解

保險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如何理解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就是沒有構成詐騙但是多次欺騙或者金額較大屬于情節嚴重

關于詐騙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是怎么個量刑?

我公司被別人騙取100多萬,現在已還70萬,余下還有30幾萬無法用現金償還,現在扣了一輛奔馳轎車,可能現在價值在80萬左右,他另外如果還騙有金錢,那么現在會先還我們的30幾萬呢,還是和所有受害者平攤,或者直接先把那些還了,再看還有沒有余款還我們呢?謝謝各位的回答
  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詐騙罪未遂的規定是什么?

詐騙未遂應當以詐騙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未遂可以參照普通詐騙犯罪的未遂標準認定。實踐中,犯罪未遂是否處罰分三種情況:第一,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的未遂都處罰;第二,輕微的犯罪,未遂的一律都不處罰;第三,需要自由裁量的案件,看未遂本身的情節嚴重與否,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按照通常的標準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適用何種法定刑?按照法律的邏輯關系,無疑應適用最低的法定刑。此外,處罰這類犯罪未遂,應看重結果,按照實際的行為結果來決定。如想騙100萬元但是一分錢都沒有騙到和騙到30萬元的在適用法定刑時,應對后者處罰較重才合理。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未遂可以參照普通詐騙犯罪的未遂標準認定。實踐中,犯罪未遂是否處罰分三種情況:第一,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的未遂都處罰;第二,輕微的犯罪,未遂的一律都不處罰;第三,需要自由裁量的案件,看未遂本身的情節嚴重與否,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按照通常的標準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適用何種法定刑?按照法律的邏輯關系,無疑應適用最低的法定刑。此外,處罰這類犯罪未遂,應看重結果,按照實際的行為結果來決定。如想騙100萬元但是一分錢都沒有騙到和騙到30萬元的在適用法定刑時,應對后者處罰較重才合理。

關于詐騙案的立案標準

我本身是做業務的,今年5月份通過朋友認識一個位老業務員,他自稱與一個大項目里面的負責人關系不錯。能幫忙把我的產品做進這個項目里面。經過幾次解除了解后,他索要了四萬元經費用于此項目的運作,并給我打的有收條。收條內容“今收到XXX公司XXX(人名)用于某某項目 現金四萬元(含小寫大寫),有落款人”rnrn但是事情過了5個月了。到現在,因為項目本身問題,沒有一點進展。因為占用資金,我和我公司領導協商后,決定把錢要回來不做此項目了。 結果錢要了一個半月了也沒給,我想問下,此種情況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嗎?能立案嗎?我這方面會不會構成行賄罪?請專家予以解答,謝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應當適用于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特別規定,貸款詐騙罪。
一、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基準刑參照標準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標準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標準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上沒有欺詐罪的說法,只是規定了詐騙罪的相關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在1998年7月實施《北京市關于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的文件中規定:關于詐騙罪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并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除根據侵犯財產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罪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詐騙罪立案標準:2000元
  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你可以報案,公安局會立案調查
  只要存在詐騙行為就可以立案,不入罪的進行行政處罰。到2000元即具備了入罪標準,則屬于定罪審判的標準。
建議你可以再和對方進行溝通,如果對方還是不返還的話,建議你可以直接報警,因為你有發票證據,目前公安立案的標準是5000元,讓警察去調查這樣會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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