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特點有哪些?
1、電子證據的生成、保存、傳輸和表現依賴于必要的系統支持rnrn2、電子證據的復制和傳播極為快速且具備高度精確性rnrn3、電子證據的信息(數據)和其所在的載體之間具有可分離性rnrn4、電子證據較為脆弱,易于遭受刪改和損壞rnrn5、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多樣,容量可以達到海量規模互聯網技術實現人們以更便捷的方式進行信息傳遞、生產交易。但是,隨著生產、生活逐漸互聯網化,基于網絡平臺的行為產生糾紛時,以電子數據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證據證明過程成為難題。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準。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制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于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制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p>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于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1.合法性原則。一是主體合法,即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必須由偵查人員主導,由相關技術人員協助配合予以進行。二是程序合法,即應依法收集、存儲、傳遞、出示電子數據證據,并載明其形成的時間、地點、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必要時需配備見證人員。三是來源合法,即電子數據所依附存儲介質和設備獲取的合法性。 2.及時性原則。由于電子數據具有唯一性,一旦滅失便難以恢復,及時取證要求在電子數據收集過程中顯得尤為突出。 3.全面性原則。電子數據取證過程必須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地進行,不能因疏忽而遺漏任何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電子數據,以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4.專業性原則?;陔娮佑嬎銠C和信息技術而存在的電子數據,無法完全依靠傳統刑事證據收集技術,為了保證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應在偵查人員主導下,由專業技術人員借助專門設備和技術手段,遵循一系列專業操作規范對相關電子數據進行提取和固定。 5.無損性原則。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應避免不當操作,始終確保涉案設備和運行環境的一致性,對存儲介質的保存應遠離磁場、高溫、灰塵、潮濕的環境,避免造成電磁介質數據丟失,確保電子數據的無損狀態。
相比于傳統證據而言,電子證據具有虛擬空間性或者數字空間性。所謂的虛擬空間、數字空間,是美國人托夫勒所說的第三次浪潮之后人類社會才出現的空間。具體來說,傳統證據都處在物理空間,是辦案人員可以進去打交道的空間;電子證據則處在由0和1數字信號量構成的虛擬空間或數字空間,是辦案人員不能直接進入的無形空間。假如要在這樣的空間提取相關的電子證據,人們必須借助高科技的軟硬件電子設備。在此過程中,電子設備實際上就起到了技術代理的作用。可見,電子證據是一種必須借助虛擬的“機器”代理才能認識的證據。
1、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一切由計算機處理的信息都必須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高級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信息,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2、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信息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3、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應該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它不像物證一樣會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某種屬性,不會像書證一樣容易損毀和出現筆誤,也不像證人證言一樣容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易破壞性。與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相對應,當有人為因素的或技術的障礙介入時,電子證據極容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并且與其他幾種證據形式相比,被破壞后不留痕跡,難以查清和進行判斷。
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并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QQ聊天記錄不可以直接作為法律證據。實踐中,有些買方并沒有給賣方出具買賣合同、訂單或售貨單,而是在QQ聊天中向賣方提出采購貨物,賣方給買方發貨后,買方不及時支付貨款,產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商討買賣事宜的聊天記錄成了關鍵證據,但是僅憑QQ聊天記錄就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還是存在較大難度。因此,如果只是沒有買賣合同或訂單或售貨單,而有銀行轉賬憑證、手機銀行轉賬記錄、賣方向買方催收貨款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資料予以佐證,那么QQ聊天記錄可以與這些證據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買賣雙方之間買賣事實的存在。
應當符合真實性要求
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主體應當真實,即記錄的是真實買方與賣方之間聊天的記錄。QQ聊天記錄界面顯示出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昵稱,舉證責任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昵稱所代表的人物和買方或者賣方是同一人。二是內容應當真實。由于QQ聊天記錄具有易復制、易破壞性的特征,在數據提取過程可通過特定技術進行修改、復制和刪減,因此,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十分重要。
具體來說,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庭審中可通過如下三種方法實現:
①自認的方式,即買賣雙方都認可的聊天記錄是真實的聊天記錄;
②公證過的QQ聊天記錄,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中的證據用;
③適格的證人出庭作證證實是真實的QQ聊天記錄。
應當符合關聯性要求
關聯性指買賣合同糾紛中作為證據使用的QQ聊天記錄的內容須與該買賣合同案件的買賣事實有聯系,包括該聊天記錄與待證事實有實體與法律意義上的聯系,如聊天記錄中提到了貨物單價、數量、總價、交付方式、質量標準、違約責任、交付時間等等,這些都對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符合完整性要求
完整性指在買賣合同糾紛中作為證據用的QQ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即聊天記錄應當以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視頻、語音聊天記錄等;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應當具有完整性,即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人在將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須完整提交全部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不交。
應當符合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的要求
買賣合同案件的主要證據是買賣合同(訂單、售貨單)、貨物交付、質量標準、包裝標準、違約責任等。在有買賣合同(訂單、售貨單)、貨物總價、交付方式、遲延交貨或者遲延付款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并有收發貨憑證佐證的情況下,QQ聊天記錄作為一種佐證證據對買賣的事實予以佐證,在這種情況下,聊天記錄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買賣合同(訂單、售貨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證據鏈條。
第一,從立法的技術上看,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弊C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可以歸結為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料。QQ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形式證據,經查證屬實后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證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制作經過?!笨梢?,QQ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第二,從立法的本意來看,《民事訴訟法》明確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目錄中,但不能窮盡證據的各個方面。這一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甚至是微博私信等電子數據都有可能作為法律證據呈堂。QQ聊天記錄雖然大多數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而且聊天記錄也有虛擬內容,但從證據學的角度分析,QQ聊天記錄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應滿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能證明案件事實真相;②、QQ聊天記錄和案件事實必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③、QQ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由當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和律師按法定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第三、從立法的實踐來看,現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因網絡糾紛引起的民事糾紛不斷增加。電子數據這一高科技電子介質為載體的證據形式隨之必然進入司法領域,對我國現有的證據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記錄,用以證明被告出軌,且能證明QQ昵稱是被告本人,同時還有被告立下的保證書相互印證,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可以證明被告出軌的相關事實,因此立法實踐中QQ聊天記錄能夠成為法律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
qq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qq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中的一種。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
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擴展資料:
QQ聊天對話可以直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之所以認為QQ對話記錄可以直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理由是:
一、它屬于證據中書證和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內容;
二、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QQ對話記錄
作為一種新型電子記錄形式已經被法律所確定,比如該法第七條規定:“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br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開始實施。在解釋中又一次明確提出屬于電子記錄形式的QQ聊天對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觀點,這是最有力的司法證明。
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征
1、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一切由計算機處理的信息都必須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高級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信息,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具有無形性。
2、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信息通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為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3、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應該是所有證據種類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它不像物證一樣會因周圍環境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某種屬性,不會像書證一樣容易損毀和出現筆誤,也不像證人證言一樣容易被誤傳、誤導、誤記或帶有主觀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易破壞性。與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相對應,當有人為因素的或技術的障礙介入時,電子證據極容易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毀滅,并且與其他幾種證據形式相比,被破壞后不留痕跡,難以查清和進行判斷。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指基于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盤、光盤、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
二、電子證據的基本特征:
1、數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
3、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三、電子證據的種類:
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制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后,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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