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的規定不同,具體咨詢學校,有的一般情況下記錄在本校的檔案里。
高校畢業生檔案管理,可通過縣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所屬機構進行保管。人事檔案在個人手中保存或在無檔案管理權單位保存的。
應憑就業報到證先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補辦有關手續,完善檔案材料,然后再將檔案移交到人才市場,及時辦理人事代理和檔案托管相關證明。
按國家政策規定,組織、人事部門所屬的各級人才交流機構具有資格保存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后的人事檔案,各種私營民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獨資企業都無權管理員工的人事檔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級人才交流機構托管。畢業生也可以以個人名義委托人才交流機構托管人事關系。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畢業生檔案
在校受到處分,當處分取消后,在檔案里面有記錄。以《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為例:
第九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時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并將處分決定存入學生人事檔案;學生受到記過以下處分的,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及時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文書檔案。
擴展資料: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并沒有說明處分可以在檔案中抹去。
第四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為而給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市、自治區)黨委有關部門審批。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均歸入本人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有的。
以武漢大學為例,為適應國家人事工作需要,在校期間學生檔案應及時收集、整理,不斷充實完善。畢業時學生檔案應包含以下材料: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觸犯國家法律等形成的各類處分材料。
在校期間獲得各級表彰獎勵的材料,包括獲得三好學生(研究生)、優秀學生(研究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共產黨員、優秀團員、優秀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等榮譽稱號的登記表,各類獎學金登記表及其他獲獎評審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在校處分的相關要求規定: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3、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給予記過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武漢大學學生檔案管理辦法
處分取消后,檔案里不會有記錄,處分是學校管理學生的常用手段之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檔案是指本校在學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學生個人經歷、德才能績、學習和工作表現的、以學生個人為單位集中保存起來以備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擴展資料:
學生檔案系統是一個教育單位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對于學校的管理來說至關重要。
在這個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計算機科學日漸成熟,且講究高效率的社會,人工管理文件檔案的方式就顯得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時間一長,將產生大量的文件和數據。
這對于查找、更新和維護都帶來了不少的困難。這已遠遠不能滿足學校和學生的需求。 所以作為計算機應用的一部分,使用計算機對學生檔案信息進行管理,具有著手工管理所無法比擬的優點。
例如:檢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儲量大、保密性好、壽命長、成本低等。這些優點能夠極大地提高學生檔案管理的效率,也是企業的科學化、正規化管理,與世界接軌的重要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學生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大學生留校察看處分,以后如果申請撤銷,檔案里還是會有記錄的。因為對學生的獎勵、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擴展資料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