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列入犯罪,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擴展資料
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分為以下4個層次:
1、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2、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3、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4、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考試作弊列入犯罪,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5、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6、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7、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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