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那么,怎樣申請司法鑒定?下面找法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怎么申請,根據三大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即應當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法醫鑒定,由辦案單位出具鑒定委托書到被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鑒定機構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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