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關于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判處多少年,法官有裁量權。
擴展資料:
古代處罰規定:
一、《大明律》: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尸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二、若冢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尸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
三、若卑幼發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尸者,斬;若棄尸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
四、若尊長發卑幼墳冢,開棺槨見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冢、開棺槨見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不犯法。
五、若殘毀他人死尸、棄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參考資料:
盜墓---百度百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分子在服刑過程中符合條件的,是可以獲得減刑機會的,例如有立功表現、認真接受改造確有悔罪表現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盜墓,是進入他人墳墓,作出不問自取的行為。這樣的社會文化現象,自古就沒停止過。從考古資料可以看出這種墓葬破壞現象仍然遺存到現今。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后,厚葬之風興起,于是盜墓行為益為盛行。
盜墓是指個人或團體以非法的方式進入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陵墓,取出其中的物品以為己用的行為。它的發生通常伴隨著對古墓不可恢復的破壞。和盜墓在行為上比較類似的考古,一般是官方組織的大規模進入古墓取出其中物品并做考古分析的行為。
考古和盜墓最根本的區別就是:盜墓是為了個人非法的利益,并且會對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而考古是為了社會的利益,取出的物品一般存放博物館參觀或進國家檔案室進行研究以及修復和保護。把盜墓與考古視為等同是相當無知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刑法》
法律上團伙盜墓能判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關于盜墓的法律規定是:
《刑法》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對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盜墓的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修訂)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87年11月27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