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下法律規定,公告發出后,應當分段、疊加計算開庭日期。
尤其要注意若某個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應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并以次日作為下一個期間的起算日期。
首先,要經過六十日才能視為已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其次,因法律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均為十五日。
為提升審判效率,可同時計算該日期,即在六十日公告送達期滿后,繼續計算十五日;再次,考慮到被告可能在答辯期最后一日提交答辯狀或舉證責任期限最后一日舉證,開庭日期應安排于答辯、舉證期滿后的第六日,這樣才能保障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同時又符合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規定。
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窮盡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等多種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案件,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實踐中,公告發出后如何確定開庭時間,關系到訴訟程序是否正確,應當仔細推敲。例:
自公告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xx點xx分(節假日順延)在本院xx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九十二條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確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參考資料:人民法院公告-新華網 公告后何時開庭-新華網
一、回答
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1、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擴展資料
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延期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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