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庭前調解是不是必須的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1、自愿原則: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2、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離婚的原因,原被告的要求,離婚訴求
離婚開庭前調解注意事項
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庭前調解需要準備的有,雙方的證明材料、可以提交的證據文件、答辯詞等。庭前調解作為司法審理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可以有效地解決雙方的爭議和矛盾。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97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最好在律師陪同下進行調解。
個別當事人認為調解自己去可以去,無需麻煩律師。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當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維方式及調解的套路,自身又沒有經驗。所以經常出現以上幾種錯誤。如果有專業婚姻律師事先指導,將可避免這些情況出現。
2、最好調解前做好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
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對財產方面的估價做好市場問詢工作。目前離婚案件中爭議的財產焦點往往在于房產價值。按照法院的處理程序,先競價,競價不成再申請評估,評估不成就直接變賣。當事人如果要爭取房子的權利,一定要對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值做一個調查,多問問房產中介,甚至可以掛牌問價,看看這個房子在什么價位能夠被市場接受。這就有助于自己準確的進行判斷。
3、注意自己的著裝言行,一定要給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魔鬼和天使都在細節中。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著裝言行舉止。如果自己的觀點是是生活窘困,無力支付過多撫養費,就不要身穿名牌甚至穿金戴銀炫富;如果對方很強勢的提出主張,自己就應當考慮是否要在法官面前顯得比較弱勢,爭取以情理打動法官同情心。記住,大多數法官還是同情弱者的。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后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后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盡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離婚開庭前調解要注意掌握法律的有關規定,說話注意證據,自愿調解原則。
女方離婚注意事項
離婚時女方的注意事項有:
1、注意收集證據;
2、協議離婚的,注意協議的內容;
3、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4、對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是什么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原則:
1、自愿原則:自愿,即自己愿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
2、合法原則: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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