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與拘留的區(qū)別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為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系,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規(guī)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所以你有可能被法院拘傳。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采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fā)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轄區(qū)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式,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由此可見二者的區(qū)別:一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決定機關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而對拘傳來講,公安機關、人民檢察、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并執(zhí)行。二是刑事拘留和拘傳的時間不同。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而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于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還可延長至37日。
拘傳是一種傳喚方式,即傳喚無故不到案便強制到案;拘留則是一種強制措施,有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治安拘留是懲治措施,而刑事拘留是限制自由措施,多數情況下是要轉逮捕的。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這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中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根據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用于傳喚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指定機關接受訊問。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zhí)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zhí)行人員執(zhí)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xù)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guī)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35條規(guī)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傳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拘傳適用對象是?
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執(zhí)行人員實際上有時只需要將相關人員帶離現場即可解決問題,一旦宣布司法拘留,在后續(xù)的工作中反而增加了矛盾,喪失了工作余地。因此,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運用拘傳措施不僅是為了了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線索、查清其財產狀況,進行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也可成為排除妨礙執(zhí)行的行為有力措施。
《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97條明確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適用拘傳措施。但為了防止操作的隨意性,對拘傳的具體執(zhí)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適用拘傳措施,應當由本案合議庭或執(zhí)行員提出意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報經院長批準后,填寫拘傳票,交由司法警察。
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強制被傳喚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zhí)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迫使其到案。但訊問結束后,如無需采用其他強制措施,應恢復被執(zhí)行人的人身自由。
拘傳的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原告不到庭,視為撤訴。被告不到庭,可有條件的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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