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
故意殺人罪案件的管轄權在基層人民法院還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到,故意殺人案件是普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有:1、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3、 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故意殺人罪是極為嚴重的犯罪行為,侵犯人身權利罪中最嚴重的犯罪。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在量刑上采取由重到輕的排列,首先考慮重刑。在司法實踐中,當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并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應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未經法院依法審判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有罪,因此不能確定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應判處其他刑罰或應作其他處理時,不再將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仍由自己審理,這樣,有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總結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可以知道,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都有故意殺人罪案件的管轄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不用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情節可以從輕處理的故意殺人罪案件,如:激于義憤殺人,因長期受到迫害而殺人、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或經被害人同意而殺人的;殺人后又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一般的殺人案件。
一般是在中級法院。因為故意傷人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要中級法院管轄。
一般應該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也可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看案犯有沒有被判死刑、無期的可能,一般來說是中院審。除非情節特別輕微的,檢察院起訴的時候就按下檔刑起訴的,基層審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
故意殺人罪案件的管轄權在基層人民法院還是在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訴copy訟中的審判管轄
bai審判管轄也稱事物管du轄、類別管轄,指zhi刑事案件由哪一級或哪一種法dao院審判。劃分級別管轄的根據是案件的性質、情節的輕重以及影響的大小等。劃分的方法是按罪名、按法定刑、按刑法條文等,或者兼顧這幾個因素。
《刑事訴訟法》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14~17條中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該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中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轄市、自治區)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1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這體現了級別管轄方面有一定的靈活性。
你好
1、法院審判級別管轄,除了刑訴法明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外國人犯罪內案件歸中級法容院之外,其他案件需要根據案情判斷可能判處的刑罰,從而確定管轄法院;其中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歸中級法院審理,其他歸基層法院。
2、故意殺人案件的審判管轄,也要遵守上述規定,不能一概認定由中級法院管轄。
最新刑訴法規定中院管轄下列一審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可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內判處無期徒刑容,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故意殺人案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故意殺人案件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因此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刑事案件審判管轄可以分為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 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并且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布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眾。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核準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地區管轄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犯罪地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民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②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單位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各種專門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它解決的是哪些刑事案件應當由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問題。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轄
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二、指定管轄
1、指定管轄情形。管轄不明、有管轄權但客觀上不能行使管轄權。
2、指定管轄程序。管轄不明:協商--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三、特殊地域管轄
1、國際公約規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獲地的法院管轄。
2、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針對中國、中國人犯罪: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協定--沒有協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原戶籍地的法院。
7、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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