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無法消除你的案底 。《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案卷在公安機關要保存20年,然后交檔案部門長期保存(60年)。
資料拓展:
《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內容如下: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為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現就建立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近年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并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要充分認識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以及有關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這一現狀,抓住重點,逐步推進,確保此項工作能夠穩妥、有序開展,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犯罪記錄制度,健全犯罪記錄工作機制創造條件。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為工作記錄予以保存。
(五)明確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
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并對犯罪人員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扎實推進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并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絡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
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資料參考:
百度百科_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如果是刑事案件案底事故無法消除的,不僅公安機關有“偵查卷”存檔,同時檢察院有“起訴卷”存檔、法院有“審判卷”存檔。如果是行政處罰案件,除當地公安局會形成行政處罰案卷外,還要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同時,按照司法機關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業務類(包括案卷)檔案屬于永久保存的資料。
案底就是進入個人檔案,僅僅指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后,相關部門將其定罪的情況記錄檔案的行為。消除檔案中刑事責任的記錄(所謂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清除犯罪記錄。另外,犯罪,僅僅指違反刑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對于違反除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為是一般違法,是不可能記錄進檔案,也不是所謂的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案底-百度百科
我國目前立法與司法中尚未明確規定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管罪行輕重、主觀惡性大小、是否徹底悔改,均存在犯罪記錄,而且終身不能消除。
作為前科所導致的法律義務之一,見于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的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按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并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應當注意,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被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不屬于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一般只要不是進國企事業單位的話,其他的工作單位 就業問題應該沒有什么影響的。
擴展資料:
解決意見
1、立法層面:在我國刑法當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予以明確確認。
雖然我國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有同樣內容的規定。
但是由于前文所述法律沖突和傳統觀念的制約,這些規定在實踐中猶如一紙空文,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因此,在我國最為重要的“治國大法”———刑法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設置特殊規定,確認符合上述條件的未成年人有申請前科消滅的權利、原審法院、相對不訴的檢察院有相應的前科消滅決定權。
另外在刑法關于“累犯”的規定中,增加未成年人的特殊條款,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在其成年后再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這樣也可以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有效區分、區別對待。
2.設立踐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專門機構。主要包括設置少年法庭和完善檢察院“未檢”部門。
目前我國法院專門從事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富有經驗的人員已初具規模,完全擁有建立以地區為單位的少年法庭的人力資源;同時全國許多基層檢察院起訴部門都設立了“未檢科”,專門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案件。
建立和完善這些專門機構有利于真正讓處理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程序和成年人區別開來,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檔案的統一有序管理,更有利于刑罰執行完畢后對前科消滅申請的審批得以有效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前科消滅制度
案底是否可以撤銷?來看視頻了解一下
有前科的人不會被取消案底,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取消案底這一說。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擴展資料:
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三)規范犯罪人員信息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底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不是所有有過前科的人能夠取消案底,需要符合前科消滅制度才可以
前科消滅是指受有罪判決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滿或免除刑罰后,在一定的期間內未犯新罪,即視為沒有前科。
對于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滅。
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請,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報市綜治委辦發放“前科消滅”證書。
對處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在刑罰執行完畢后1至6年不等的考察期內不再故意犯罪的,也有權提出申請前科永久消滅,
擴展資料:
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
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于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案底
在中國沒有實施前科消滅制度,也就是說成年人犯罪處罰后,案底都會在資料檔案里面,無法消除。
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給有過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帶來的負面影響,能夠平等地享有與其他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使其真正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展資料: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出臺的意義
1、人性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體現了中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這一制度能讓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國家和法律對他給予的道義體恤和人性溫暖,從而喚起其發自內心的感動與悔悟,這相比嚴厲的懲罰更有助于真正達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2、淡化前科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淡化“前科”,對未成年犯的復學、就業以及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讓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能像其他正常人一樣融入社會而不至于受到任何歧視,而這對于很多在未成年時期犯過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來說,至關重要。
3、契合世界立法潮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趨勢,順應了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歷史潮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中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的時候加以銷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也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能讓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
參考資料: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百度百科
案底是不能消除的,具體內容可詳詢當地公安局。
前科消滅是指受有罪判決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滿或免除刑罰后,在一定的期間內未犯新罪,即視為沒有前科,中國大陸截止2018年尚未實施。未實施即有前科的話一段時間沒有犯新罪前科是不會銷案底的。
許多國家刑法理論或刑事立法中都有前科消滅的規定。
一般規定前科消滅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有罪判決后服刑期滿或被免刑;
(2)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犯新罪。
在山東省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試點——樂陵市法院及其少年法庭的大力推動下,樂陵市綜治委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團委、婦聯等11個機關部門近日聯合簽發了關于推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兩個文件。
為避免與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相抵觸,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滅”辦法,并不是無條件的“消滅”。樂陵市規定“前科”,指的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并被樂陵市法院判處刑罰,且刑罰已執行完畢”的。對未成年人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性程度較深的犯罪,也不在“消滅”之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前科消滅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