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接見犯人的程序如下:
1、在押人員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出示以下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2、在押人員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在押人員回家探視。
3、在押人員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公訴的案件,在押人員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擴展資料: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關在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視的,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后,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注意:在監獄探監并不只限于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準后也是可以見的??词厮锏奈礇Q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犯人被判拘役后家屬可以探視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在實踐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
判刑之后多久能探視《監獄法》規定罪犯服刑期間可按規定會見親屬,并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親人需要辦理哪些程序才能探視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一般來說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系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到了監獄,有專門科室辦理接見手續,可詢問大門門衛具體位置。手續辦理一般用時20分鐘,在會見室等待服刑人員一般10-30分鐘,請自行算好時間。如服刑人員本月2次會見次數未滿,那么早上接見了下午亦可接見。一次會見時間只有30分鐘。接見不允許帶任何物品給服刑人員,想要給親人帶點食品衣物的想法可以趁早打消。
罪犯被投入監獄服刑后,只要是其近親屬都可以按規定會見,沒有太多約束。不過,因為疫情原因,各地監獄可能會有一些臨時的變通規定。
按規定,能會見的人員一般是服刑人員的近親屬,包括服刑人員的配偶、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姻親(岳父母等)以及監護人。第一次去會見的人,還要提供與服刑人員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村委或者街道辦的證明信等等。沒有親屬關系的,確有正當理由,有必要會見的,可以向監獄提供證明材料,進行申請。
罪犯投入監獄后,近親屬都可以申請會見。一般情況是一個月會見一次,會見時長為半個小時,會見人數不超過三人。確有正當理由需要多次會見的,可以向監獄方面說明情況申請增加次數,監獄也是通情達理的。
因為疫情原因,各地監獄可能會有一些臨時的變通規定,親屬會見前最好通過電話確認一下。因為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毒涉黑犯罪的,會見的人員有所限制,只允許服刑人員的配偶和直接血親。如果罪犯在監獄犯了錯誤,處于嚴管期間,作為懲罰,也會禁止親屬會見的。
親屬在會見時,可以給服刑人員帶一些換洗內衣、生活費。服刑人員的外衣是監獄統一發放,但內衣需要自己購買。生活費會保存服刑人員的賬戶上,服刑人員在監獄內持卡消費,不能直接拿現金。食品類的東西最好不要帶,監獄不讓送,害怕在其中夾帶東西,如投毒之類的。
因為疫情原因,各地監獄會有所限制,去之前最好電話確認一下?,F在的監獄條件好了,都可以視頻會見,沒有必要的,盡量不要在疫情期間當面會見。
一般情況下,犯人在進入監獄之后是可以會見自己的親屬的,因為對于服刑的人員來說,會見自己的親屬本身也是自己的權利。通常想要去監獄里面探監的話,那么家屬可以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到監獄會見室去辦理一個會見卡,以后如果想要探監,那么憑借這張會見卡就可以去進行登記和借鑒了。不過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對于探監其實是有相關規定的,你比如說一般每個月探監的次數最多不會超過兩次,并且每一次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兩個小時。
當然了,部分監獄對于探監其實會有額外的規定,你比如說如果犯罪的親屬分級待遇比較高,那么在每月探監次數以及每次探監時長上面可能會有一定的上浮,至于具體能夠上浮多少,這個就不得而知了,得看每個監獄是怎樣去規定的。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被告人現在還沒有判刑,那么家屬其實是沒有這個權利去探視被告人的。如果實在想要去探視的話,那么可以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去和被告人進行面談,并且也可以委托律師去給被告人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和法律方面的咨詢。而律師在進去之后其實是可以轉達被告人家屬的問候,在判刑之后,家屬則是可以申請探視。
在判刑之前家屬雖然不可以探視被告人,但是其實是可以通過信件的方式來聯系被告人的,不過所有的信件全部都是要經過警察檢查的,包括信件的內容。只要信件里面的內容沒有提及案情,那么這些信件其實都是可以到達被告人手上的。但如果信件里面的內容和案件有關系,那這些信件是沒有辦法到達被告人手中的,這一點我們必須要知曉。
監獄會給家里一封入監通知書,上面有探望的相關規定。會見規定限于犯人的直系親屬,一般犯人進監獄即可開始會見,一月一次。但具體的探視日期各個監獄管理不同,同一個監獄的不同監區會見日期也不一樣,需到所在監獄具體咨詢。
去的時候要帶會見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應該注意的是,會見服刑人員的只能是其直系親屬,其他親屬和朋友會見要經過監獄領導特批,以對服刑人員改造有利為最起碼的條件?,F在一般的監獄都不允許帶東西了,確實要表達心意的話,可以帶適量現金,一般不超過500元。
擴展資料:
探監
看守所探監時間和要求: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
參考資料:探監(百度百科)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咨詢所在監獄。
例如: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擴展資料:
看守所探監時間和要求: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探監 百度百科-看守所
看情況,如果是直系親屬、近親屬的,只需要帶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等能夠證明的文件就可以了。律師符合條件的可以是會見罪犯的。
根據《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主要是指因血親、姻親和收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會見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會見人與押犯確系親屬或監護人,經民警審核后,方可會見。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同時指出: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于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獄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都是一月一到兩次,每次30分鐘,詳情需要咨詢所在監獄。去的時候要帶會見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應該注意的是,會見服刑人員的只能是其直系親屬,其他親屬和朋友會見要經過監獄領導特批,以對服刑人員改造有利為最起碼的條件?,F在一般的監獄都不允許帶東西了,確實要表達心意的話,可以帶適量現金,一般不超過500元。
但是現在很多監獄都開通了監獄視頻遠程會見了,就是指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探視,家屬使用手機下載探視APP,注冊審核后,申請預約會見,就能和服刑的親人進行“面對面”視頻通話了,為異地服刑人員家屬省去了車旅、食宿等費用,非常的便民、惠民。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方可會見。
拘留所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
代購物品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擴展資料
看守所探監時間和要求: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探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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