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貪污后法院怎樣繼續追繳贓款
首先,追繳贓款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財產刑,無法直接依據判決財產罰的行使強制執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8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但該規定突出的重點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財產內容的都可以執行,而在于規范刑事案件執行的法院地域管轄,綜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關于強制執行內容的規定分析,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內容的強制執行僅限于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項。
其次,追繳贓款贓物本身具有強制力。追繳贓款贓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在偵查、提起公訴、審判財產類犯罪案件過程中對贓款贓物進行核實、確認、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予以追繳退賠或上繳國庫的司法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并將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發還給被害人。但是,這些司法機關的追繳、發還行為都是針對司法機關已經掌控的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追繳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內容和去向明確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繳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財產。且追繳贓款贓物的實施還具有時間性,因為追繳贓款贓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其強制執行效力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延伸適用于審判結束后。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規定的第二條中對何種法律文書可以作為執行依據予以了明確列舉,其規定“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據此,刑事追繳判決有別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屬于執行依據法律文書的范疇。
追繳贓款如何執行
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執行。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裁決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關于刑事介入民事裁定追繳贓款利息計算的司法解釋(因法院追繳不力拖延了十幾年)
按照規定,如果認為法院追繳不利,可以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然后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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