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輕拘役(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非法拘禁罪刑期根據情節而定,情節嚴重處罰的就重。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擴展資料
案例:索要債務非法拘禁 獲刑拘役五個月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蔣某因索要債務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江某因賭博向蔣某等人的借錢,后逃避債務隱匿行蹤,致蔣某等人四處尋找。2018年1月7日凌晨,蔣某、龍某(另案處理)等人找到江某并將江某帶至某酒店一房間內。隨后,蔣某因有事離開酒店。
當日9時許,江某提出回家找父母要錢還賬,龍某等人將江某帶回江家,并將車停在江家不遠處。江某因父母不肯出錢還賬,找到家中的一瓶農藥喝下一口,當場嘔吐神志不清,被其家人送往醫院搶救。案發后,蔣某主動交納3000元醫藥費并到醫院陪護。2018年2月2日江某出具了對蔣某的諒解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因索要債務而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蔣某為索取高利貸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平取得被害人江某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合法債務受法律保護,債權人應當采取合法方式索取債務,如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切不可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手段,否則若構成犯罪,將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湖南法院網-索要債務非法拘禁 獲刑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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