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一審和二審敗訴,申請再審,又駁回,再向檢察院監督申請,檢察院不支持監督,向上檢察院申請抗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無論檢察院抗訴當不當,有個再審的心理準備就行了。不過,如果檢察院抗訴理由不符合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是不會啟動再審程序的。
附:
《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我家打官司一審勝訴,重審也勝訴,二審敗訴,再審申請被駁回,現在應該怎么辦?
可以申訴。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程序還可以申請再審。可以1,向檢察院申訴,請求審判監督法院再審。2,向法院申訴,請求再審。
都是走的審判監督的路子,希望不大,耗時耗力,看你是因為什么案子了。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援助中心
對判決提起復議
請問民事一審,二審敗訴之后,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嗎?
不能,高院再審被駁回的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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