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
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詐騙罪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同時形成立案標準。
在此規定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1998年11月27日在《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中也規定: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未遂)罪的犯罪數額不一定非要達到數額巨大,數額較大同樣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這種觀點直接違反了《詐騙罪解釋》的相關規定。
其次,數額較大只是詐騙犯罪的一般情節,不屬于“情節嚴重”,再次,對于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詐騙未遂行為進行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擴展資料:
根據《詐騙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詐騙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對于同一詐騙行為,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不能并罰,只能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考慮到無論是詐騙既遂還是詐騙未遂,都屬于詐騙罪,不是兩個罪,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以高某利用發短信詐騙的案件為例,高某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送詐騙短信10000條,其中有100條短信詐騙成功,詐騙金額為10萬元,另9900條短信屬于詐騙未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高某詐騙既遂犯罪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對于高某詐騙未遂犯罪確定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因為對于高某詐騙既遂的量刑較重,則應判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參考資料:大慶市薩爾圖區法院網-淺析詐騙罪(未遂)的認定與處罰
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了: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但是,該《解釋》并未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至于何為情節嚴重,該《解釋》雖未明確,但可參照該《解釋》第一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界定。同時,由于詐騙罪和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型犯罪,刑法條文中,也是將數額巨大與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與情節特別嚴重相并列,可見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2、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因此構成詐騙罪未遂 符合情節嚴重情節 達到立案標準
不清楚,可以參考登錄http://tieba.baidu.com/p/4314322768去免費咨問及律師
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為:行為人已著手實施欺騙行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財產。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并非出于行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的客觀障礙,被迫停止。這是用以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標志。
詐騙未遂的立案標準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量刑標準的規定,詐騙金額10萬以上怎么判刑
詐騙數額1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最少要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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