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個人犯了罪,法官能剝奪他的人權嗎?
假如一個人犯了罪,法官能剝奪他的人權嗎?應該是男的,如果這樣子的話就不可以了,如果那樣子就可以發個多的成立,如果犯法那就可以了咯坐牢不是嗎?
如果在一個法制國家一個人犯有滔天大罪,但找不到證據指控他,那他就可以逍遙法外不受制裁了嗎?
現在很多罪行是以看得見的來定罪,但是還有一張“心理創傷”,在二戰的時候出現很多用囚犯做實驗的罪行,用各種方式虐待囚犯就是不讓死,讓其生死掙扎,最后精神失常成為廢人。現代社會也有,比如成年人對幼童長期不間斷恐嚇,更變態的是因為所謂強權群體對對方父母進行慫恿也參與進來虐待,無理玩弄性侵猥褻,不讓休息,最后長達10–20年,幼童到青少年成人都無法正常生活,嚴重抑郁,精神分裂,脾氣暴躁,痛苦,自卑,精神過敏....無數次尋死,我想問問這20多年的藥費吃喝住行穿等等一系列費用誰承擔。很多家庭可承受不了啊,因為幾乎沒有醫好的例子,也就是說人廢了。我想問問在中國這種如此嚴重的例子怎么處理,所謂證據在哪里可以找到,人都是怕死的,為了保命,小孩怎么辦,還有其他千千萬萬的小孩怎么辦,證據哪里。
沒有證據肯定就沒法判,但并不代表就沒事了
法律就講證據,沒有證據憑什么說他犯罪呢,不能只聽片面之詞或某些人空口白話
從最近的案件看:若罪犯死不承認,又沒有證據,就疑案從無嗎?
“疑罪從無”才不是“我們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更不會放過一個壞人”,而是“我們不會放過一個壞人,更不會冤枉一個好人”,當不放過壞人跟不冤枉好人形成可能的沖突時,首選的是不冤枉好人。
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也會審批定罪。反之通過刑訊逼供,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認了,但是沒有完整的證據支持,法官也定不了罪。張某就屬于后者。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官司,靠嘴說是不行的。
不是非要直接證據才能定罪。只要所有的間接證據都指向一個人。即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定罪。如杭州來女士案,監控發現她進入小區就再沒出去,又在水表上發現她家某天用水量異常多,化糞池有她的人體組織,在她未出門的情況下,只能是右家遇害遭分尸,同時可以在她家能取得一些如血漬,衣服殘留等。而家中只有丈夫和女兒能殺人,女兒排除(沒有能力)殺人,就比如普通人無法挑起一噸重物。這樣就可以鎖定其丈夫實施了殺人分尸案。加上其女兒也可提供證言。就算其丈夫零囗供(一般人做不到),也可定其丈夫的罪!
現在許某某只是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發現的證據指向他有重大嫌疑,暫時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會繼續偵查找出其殺人碎尸的直接證據,比如通過審訊找到殺人動機、殺人兇器及犯罪工具等,讓這些和之前發現的案件線索及證據形成一個閉合的證據鏈,直接指向嫌疑人許某某,并與其口供相印證。
這是公安機關就可以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了,檢察機關審查后,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已送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如果移送法院審理,那么法院會根據整合案件的情況做出判決。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有力的直接證據的話,僅憑目前外界所知的一些線索和證據,對許某某定罪還真不好說。可以參考美國辛普森案。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混淆了事實與法律事實這兩個概念。也許問題中說的是事實,但審判講的是法律事實,也就是通過偵察,收集到證據,認定部分或完整的事實及其對應依據。注意,法律事實不僅僅是需要被證明的事實,也包括動機,目的,作案條件等與之相關聯的一系列因素。因此,沒有證據,充其量只是一堆未經證實或排除的事實而已,是無法定罪量刑的。
法制社會講究證據,即使按偵察邏輯已經確定他殺人了,但是沒有證據鏈的證明事實也沒法定罪。后續警方可以繼續收集證據,但是在沒有證據前法院還是會判此人無罪。人權在這里體現的很好。
很簡單的一個案件,夫妻兩個去爬山,丈夫把妻子從山上推下去,妻子死亡,那么你有何證據證明是丈夫把妻子推下去的?丈夫死不松口,可以說妻子是不小心失足摔下去的,警察就算知道丈夫是兇手也是沒有辦法的。 二,夫妻兩個去游泳,丈夫在游泳圈上做手腳,導致游泳圈漏氣了,妻子溺亡,這些都可以是沒有證據的完美謀殺案,只要嫌疑人不松口,就不會判刑,最多請去警局15天,只要抗住壓力就沒事。
張玉環出獄后,在記者的鏡頭前指著門前的一塊地方說:“這就是案發現場。”這是語言表達不清呢,還是無意間說出了潛意識中記憶的實情呢?以農村農戶家家都有麻袋麻繩來否定證據是荒塘的。難道當初村民和辦案人員不知道麻袋和麻繩在農村家家都有?為什么認定這是張玉環家的而不是別人家的呢?當時肯定有理由的。只是法院的判詞表述不嚴謹,事過十幾年了,被律師找到了破綻,才將此條作為翻案的依據之一。如果這條也能成為翻案依據,可見律師為了翻案真的用盡了心機。我希望公安部門盡快偵破這一殺人兇案,給受罪家庭一個交待,還死去的孩子一個公正。這個張玉環依然要作為嫌疑人之一。
沒有完美的犯罪,在我國如果一個罪犯被設為重點嫌疑人基本上是沒得跑了。因為肯定能在他身上找出更多證據,好比殺妻案。如果被抓進去還能放出來基本上可以認定他比不是兇手了。但凡有一點證據他也不可能出的來。
是的。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如果罪犯死不承認,有沒有切實的證據證明他有罪,那么只能疑案從無了。
要分情況,若是警方掌握了完整且確切的犯罪證據,罪犯即使死不承認,也是可以給他定罪的。當然警方也不能嚴刑逼供,而是要以證據為主。
是的。這是對人權最大的尊重,寧愿冒著放過壞人的風險,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一個人真的犯了罪,如果查不清、找不到證據,是不是就可以逍遙法外了?
或者說,證據被銷毀的一干二凈那是不可能的逍遙法外的,只是時間問題而已。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說明只要違法,必將受到處罰。
如果一個人犯了罪,但是他本人存在精神分裂,請問他會被判刑嗎?為什么?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保安處分:精神病人因無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因此在刑事處罰上,有三種:一、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不負刑事責任;二、在正常時,負刑事責任;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不負刑事責任的,應該處以保安處分,即責令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但刑事上的免責并不能免除民事責任,在其行為對他人的人生權利和財產造成損失時,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其本人有財產的,則由其監護人從其財產中賠償。
如果他犯罪的時候是處于病發狀態的話,是不會被判死刑的,但還是要判刑的,在量刑方面會根據他的病情酌情考慮,病情必須由專門的司法鑒定部門來鑒定。
如果他罪大惡極~~ 該判刑是要判的啊,只是不會判死刑。
通常情況下,一個人在精神分裂的時候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無論多么極端都是無罪的,也不可能做牢的。作為他的監護人除了要賠償部分損失之外還要盡可能地帶這個人去就醫。
主要看實施侵害行為時,其主觀意識是否清晰,是否能夠控制自己行為。也不是只要精神病發病就不受刑罰,如果是部分喪失自控力,也要承擔責任,不過從輕減輕。
可以把他送進精神病院,那是個比監獄恐怖千百倍的地方,好人送進去不要1個月也會被折磨瘋的,鐵窗、禁錮服、大劑量鎮定劑、電擊~~~
那要看他違法犯罪時是不是精神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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