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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2-07-16 04:50:17

怎么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個罪字面上意思感覺差不多,都是與貸款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都有哪些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及民事貸款糾紛往往容易混淆,如何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案件審理的關鍵。下面筆者就兩罪的區別談談自己的認識。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貸款后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用于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另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后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后將貸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后,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愿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后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及民事貸款糾紛往往容易混淆,如何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案件審理的關鍵。下面筆者就兩罪的區別談談自己的認識。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

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貸款后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用于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額標準或者情節標準,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另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后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后將貸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后,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愿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后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個罪字面上意思感覺差不多,都是與貸款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都有哪些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區別。

一般都說這兩罪的區別是貸款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那請問什么叫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呢?難道騙取貸款不是為了占有嗎?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個罪字面上意思感覺差不多,都是與貸款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都有哪些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為了能快速理解,簡單的說,貸款詐騙從貸款一開始就打算詐騙錢,也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騙了一去不回。騙取貸款罪,只是想辦法騙出了貸款,準備用后,再還,但還不上了的這種情況。當然具體情況很多。

騙取貸款罪:

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不同于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兩者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一、相同點:1、主體要件相同。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2、客體要件相近。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3、客觀要件相同。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二、不同點:1、主觀要件不同。這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2、兩罪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情節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的數額標準達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情節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的規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此外,兩罪的法定刑不同。騙取貸款罪為兩檔,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貸款詐騙罪為三檔,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檔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騙取貸款罪的法定刑輕于貸款詐騙罪,且差距不小。
一個是騙到故意花了沒法還
一個是有錢打死都不還

如何認定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個罪字面上意思感覺差不多,都是與貸款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都有哪些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如何界定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這兩個罪字面上意思感覺差不多,都是與貸款有關系,容易產生混淆,但實際上這兩個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二者都有哪些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 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為了能快速理解,簡單的說,貸款詐騙從貸款一開始就打算詐騙錢,也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騙了一去不回。騙取貸款罪,只是想辦法騙出了貸款,準備用后,再還,但還不上了的這種情況。當然具體情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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