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傷情在輕傷二級及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逃逸有可能在量刑上加重處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交通肇事致人輕傷逃逸的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一般是行政拘留15天以內。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重傷的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是輕微傷,進行行政拘留,不得超過20天的拘留期限,如果構成輕傷以上,構成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下發逮捕令之間,可以羈押37天.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可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在發現后,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在發現后,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擴展資料: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
擴展資料:
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2、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內容不同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過失。因此,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
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
3、行為人故意的行為同
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造成死亡結果,應定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即使由于傷勢過重,出乎其意外地導致死亡的應定故意傷害罪。
故意內容問題屬于主觀思維意識范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故意傷害罪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刑期增加六個月。
一、刑法條文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醫鑒定輕傷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廣州市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后果的大小、手段殘忍程度(根據使用手段、擊打部位、擊打次數等情節評定)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筛鶕缸锴楣澋膼毫映潭?、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基準刑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筛鶕缸锴楣澋膼毫映潭?、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筛鶕侄蔚臍埲坛潭群蛧乐貧埣驳牡燃壴黾有塘P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傷情最重的作為量刑起點,并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發引起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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