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賠償金,應按照財產案件標準進行賠償。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交納50元至100元。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用。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生命的對價賠償,因為每個生命都是無價的,而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我國法律將收入損失兩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死亡賠償金才有了城鎮和農村之別,有了計算年限之別,才有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可同時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在主張死亡賠償金時應注意到以下四點:第一,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注意按照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主張。第二,對于同一侵權造成多人死亡的,如礦難、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等多人死亡事故,注意按照受害死亡者中最高的標準主張。第三,對于受害死亡者死亡時存在被扶養人的,注意按照受害人的城鎮或者農村標準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第四,起訴后一審辯論終結前若上一年度標準公布的,應當提請法官注意按照該最新數據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并不是生命的對價賠償,因為每個生命都是無價的,而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我國法律將收入損失兩分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故,死亡賠償金才有了城鎮和農村之別,有了計算年限之別,才有了被扶養人生活費可同時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的,按五年計算。在主張死亡賠償金時應注意到以下四點:第一,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注意按照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主張。第二,對于同一侵權造成多人死亡的,如礦難、火災、爆炸、交通事故等多人死亡事故,注意按照受害死亡者中最高的標準主張。第三,對于受害死亡者死亡時存在被扶養人的,注意按照受害人的城鎮或者農村標準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第四,起訴后一審辯論終結前若上一年度標準公布的,應當提請法官注意按照該最新數據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