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保險公司3天后用自己工號給朋友買了車險現在不在做了對朋友車險有影響嗎?
建議不要用個人信息給朋友辦理事物。
1、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拓展資料:
1、 在保險公司辭職了工號沒注銷是不可以在別家公司工作的,勞動者只有和以前的保險公司接觸勞動關系以后,才能去別的公司工作的。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沒影響。車險是保險公司的產品,你只不過是受委托賣產品而已。一切事故的發生都只與保險公司有關。
用你的工號給你朋友購買的車險。
就算你辭職了對你朋友車險是沒有影響的 只要當時購買的時候打了保險單子都沒有問題的。
沒有任何影響的。首先你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是代理合同,你是代理保險的商品,來出售的。你用你的工號,給朋友買了車險,車險所掙的傭金就會發到你的工資卡里,也就這么多關系。至于之后你朋友的車險理賠等其他問題,其實都只和保險公司來對接,和你根本沒有任何關系。理賠走正常的程序,理賠款由保險公司支付。以后的續保,也是保險公司再安排其他代理人和你朋友聯系。至于上不上這家公司,那就是你朋友自己決定了。所以和你沒有任何關系,你朋友的車險也沒有任何影響。因為還有保險合同了。
有人來捅我沒捅到我后來我自己身上帶刀了捅了他一刀我犯法嗎
若法醫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需承擔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在偵查完結后,會移交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若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的,則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形可處于拘留、罰款等處罰。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承擔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需根據具體情形確定賠償數額。若構成傷殘等級還有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傷殘系數。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攜帶管制刀具
防衛過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不被抓到誰會說你
有證據嗎
我是一名初三學生和我朋友,不久在街上被二十人圍毆。我朋友報警沒什么效果,然后我讓別人說和。過了一...
我是一名初三學生和我朋友,不久在街上被二十人圍毆。我朋友報警沒什么效果,然后我讓別人說和。過了一周沒事。(因為我們還要讀書)這周他又來說要煙,還直接打我朋友。如果他們進來打我們,我們拿出自己的西瓜刀、水果、牛角刀砍了他們的話。試問需要負什么刑事責任?他們先動手“如果他們進來打我們,我們拿出自己的西瓜刀、水果、牛角刀砍了他們的話。”這樣也是犯法的。還是告訴你的父母吧,他們比你想的周到。
這是不管是誰先動的手
在對方沒有涉及到你的生命的時候
你就直接出手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你可以選擇找一個合適的方式去解決
如果警察也解決不了,那么你也找個社會大哥擺平
如果還不行,那么你就拿刀嚇唬他下
自衛過當也需要負責法律的刑事責任,你們最好通知學校告訴家長讓家長聯系學校聯系當地派出所解決這事情,你們這種過激行為只能增加事情的嚴重性。
先告訴家長把 報案
告訴家長吧,成年人的智慧比你們高很多~~
“持刀捅傷7人”福建一男子在寫字樓旁行兇,這到底怎么回事?
戾氣過重!所幸的是傷者并無生命危險,嫌疑人也被抓獲!該名男子作案的對象是某企業的員工,很顯然是帶有情緒的。爭端源于何處?但這并不能作為行兇傷人的理由,違法犯罪行為必將會得到法律的嚴懲,更何況是公眾場合做出如此惡劣的事件,讓人感到可怕??!
1、寫字樓旁行兇
11月13日,福建福州下午2點50分左右,鼓樓區溫泉支路一寫字樓旁發生一起持刀傷人案件:37歲的貴州男子熊某某持刀將企業七名員工刺傷,現場的情況著實讓人看得觸目驚心。不管他們之間有什么樣的爭端,更多的是需要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去解決,持刀行兇最終只能是自食惡果!看到地面上躺著的保安人員實在是讓人痛心。拿著最低的工資,做著危險的工作!每行每業都不容易,又為何要針鋒相對呢?有了問題就去解決問題,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才是解決問題的前提,態度都沒有還談何解決矛盾,解決紛爭?
2、沖動是魔鬼
之前我就有這樣一位朋友,他因為跟合伙人做生意,收到了對方坑害,一怒之下直接將其打成重傷,對方不接受和解,真的是坐了好多年牢。出來之后媳婦都改嫁了,家中都大變了樣。原本幸福的一家三口,現在也只能是繁花落幕,顯得格外凄涼!
其實后來他經常跟我們說是非常的后悔!錢沒了可以再賺,可路子走錯了,就真的很難回頭。因為留有案底,現在做起事情來都顯得特別困難,更別說去企業上班了,只能自己經營著幾平方米的小商店。從他的身上看到了之前從來沒有過的沉穩,或許他一直都在后悔當中吧!
3、違法犯罪不可取
雖說有的人就喜歡咄咄逼人,在這種情況下,總有人會吃虧,受到欺負的那一方如果能夠忍受,那么將是萬事大吉。如果說導致他人的心理防線崩塌,那么欺負別人的人也只能是自食惡果,千萬不要不拿自己生命當回事,人的情緒一旦崩潰是顧及不了太多。
所以在這個社會上與他人相處,更多的是需要避免矛盾沖突,這是為自身生命安全做出考慮!成年人應該懂得“退一步海闊天空”,其實有時候在生活當中經歷了不愉快,不像年輕時候一樣直接上去就理論一番,現在學會了什么叫做隱忍,什么叫做家庭的責任。朋友們,這個世界上有太多無知的人,他們總是擺著高高在上的姿態,其實我們沒有必要跟他們一般見識!惡人自有惡人收,做好自己就行了。
1月13日報道,福建發生一起惡性傷人事件,一男子來到某公司,對著公司里的人一頓亂砍,致多人受傷 。
案發當日下午兩點左右,這名男子攜帶刀具來到這所公司所在的大樓,隨后便對著公司里的人一頓亂砍,工作人員發現后,趕緊從辦公室中逃出,但是仍有幾個人因沒反應過來,被男子砍傷,周圍人發現后,立即報了警,警方很快趕到現場并將男子控制,后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該男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表示承認,但是作案動機是什么暫不清楚,需要等警方調查之后才能有定論。但是這名男子的行為可以說是讓人非常的震驚了。
一方面這名男子身上的戾氣實在是過重了,當街行兇,造成如此慘重的后果。不僅解決不了任何的問題,還給無辜的人帶來巨大的傷害,最終自己還要接受法律的嚴懲。
另一方面這名男子的行為實在是過于沖動。我們都說任何事情總有解決的辦法,也許這名男子有自己的難言之隱,也許這名男子現在遇到了什么困難,或者有著很大的壓力。但是當街砍人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也許他做出這樣的舉動不過是一時沖動,但是這絕對不是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也許這名男子被抓后就會后悔自己的行為舉動。但是這樣的后悔會顯得更加的蒼白無力,因為時間不會倒流,法院不會因為他的沖動降低對他的懲處。但是對于受傷的人而言,就像一場噩夢,對于他的家庭而言也是一場噩夢。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其家人還有可能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犯下這樣的罪行,也注定他要在牢獄之中度過漫長的光陰,這一生可能就此玩完。
即使是維權也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我們都知道發生這類案件的時候往往有一定的作案動機。雖然現在警方并未披露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但是從其行兇的地點和其傷害的人數之廣,很有可能是為了泄憤。有可能是因為自己的權益得到了侵犯,但是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然后沖動行兇。
在社會上生存,肯定會遇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或者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在維權的時候會受到一定的阻礙或者困難。有些人可能會因為問題一時無法解決而心生怨恨,最終選擇極端的方式來處理問題。這樣往往是最壞的做法,一是它不能解決問題,二是會讓自己承受更多的代價,根本就是得不償失。我們在維權的時候一定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用正當的手段去解決。以免釀成大錯。
發生在福建一家網絡公司,有一男子行兇傷人造成七人受傷,其中包括兩名保安員。最后警方趕到現場控制的兇手,所幸的是,受害者經過治療都沒有生命危險。具體案件還在調查當中,一切等官方通知。
行兇者持刀進入游戲公司,見人就砍,結果造成7人受傷的慘劇。該行兇者是一名游戲玩家,因經濟利益關系和游戲公司產生矛盾,隨后失去理智,對有關人員大打出手。
一名男子拿著刀闖入一家網絡游戲公司,見人就捅,連柔弱的女人都不放過,最后造成七個人受傷,目前該男子已經被警方控制,作案動機正在調查中。
女朋友今天出去喝酒三男三女,三個男的都是小混混我說分了,各位弟兄。你們覺得我做的對嗎
還有
案例1、15歲的初三學生莊海在初一年級時就加入了共青團,當選為班長,工作負責、學習優良,先后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共青團員。有一天與父母告別后準備回家時,發現一個初二學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臉,這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問一問、說一說,都可以解決問題,但是莊海非常生氣,認為是對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幾個同學一起上去教訓他一頓。原以為被教訓者不會怎樣,沒想到卻引起這個學生邀約一幫人來報復。為了不甘示弱,又發生了對報復者的報復,在雙方毆打中,莊海拿出隨身帶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傷,判處莊海犯故意傷害罪。在監獄里,莊海面對鐵窗、鐵門,回顧這不該發生事,無限悔恨
案例2、小王與小顧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顧讀初一。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顧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顧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給一點顏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一陣。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準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顧放學剛走校門,上去對準顧就是一刀。顧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魏犯罪后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王初中畢業面臨中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顧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后一輩子怎么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顧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
案例3、某職業中學接連發生學生搶劫、敲詐、盜竊的案件,11名學生走上了受審臺,他們有的是家境貧寒,卻貪圖享受、擺闊氣、錢不夠花,就拉幫結伙,當“老大”,去偷去搶;有的是怕受欺負,找靠山,求保護,主動靠近惡勢力,跟著學抽煙、喝酒、一起混,搶劫團伙的成員;有的原本學習不錯,老老實實,成為團伙搶劫、敲詐的對象,被幾個嘴巴打下來,就們在一起了,從受害者變成害人者。為什么這么多學生走上搶劫犯罪的道路,除了他們自身的原因外,學校無所作為,歪風邪氣彌漫,打架斗毆不斷,大欺小、強凌弱、敲詐勒索,司空見慣,成為犯罪團伙滋生猖狂的溫床也是重要原因。
案例4、某地四名初二學生受社會高消費的影響,經常上酒樓、穿名牌,大把大把地花錢,遠遠超出自己家長的經濟負擔能力。他們從電視錄像中看到搶劫來錢很容易,于是自恃人高膽大,經常晚上持刀闖入本校宿舍對外地學生威脅,索取錢財,猖狂時一個一個宿舍挨著搶,同學看其窗兇極惡的樣子,敢怒不敢言。發展到后來,他們竟在學生晚自修時強行搜身,造成有的學生心神恍忽,不敢上學,對學生的身習健康、財產安全以及教學秩序造成的危害。他們自己還認為沾校時搶同學的錢無所謂,最后當然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
案例5、陳興、單豐均為在校學生 ,一天陳約單去某中學打龔成,因龔向另一學生強索錢財。兩人在校門口,正好碰上學生胡某欄住龔,陳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錢,龔只好同意交出70元錢由陳、胡等人分。不到一個月,陳又約單、王兩人商量說,現在中學正交學費可以去強索或搶學生的錢,之后三人走到學校附近,碰上一名學生,陳上去索要錢財,被害人不服,陳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雙手,從身上搜走元。幾天后小單也來約陳、胡、王等四人,說張某有錢,找到張索錢時被拒絕,于是陳等對張踢打,張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錢。他們甚至于向小學生索要錢財,一個小學生被拿10元錢后大哭不走,他們又還給這個小學生6元。盡管這幾名學生都只有16歲,而過去沒有犯過這類罪錯,根據刑法的規定還是被判處刑罰。
案例6、16歲的小朱與15歲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學,平時就好自稱大,恃強凌弱;二人家庭經濟都較困難,很羨慕有錢的同學穿名牌。一天,一個低年級學生穿了一雙耐克鞋在路上一腳把一塊石頭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氣想教訓教訓這個小同學。小李一看一雙新的耐克鞋,就說把這雙鞋換過來穿穿算了,小同學不肯,二個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上一腳,小同學只好把鞋給了小朱。小同學的家長報了案,小朱與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經查,小朱和小李還數次向其他小同學強索幣,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強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還7元,總共強索金額31元,學生家長反映十分強烈。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處理。
案例7、劉云是某醫學院的學生,從小父母悉心培養,學習美術、音樂、舞蹈,原本是個多才多藝的花季少女,令人羨慕的好學生。16歲認識了一個男青年,墮入愛河。男青年是個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帶著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對,她搞假自殺逼父母讓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棄學業,騙錢,用安眠藥使人睡覺然后中進行盜竊,為了一段本不該發生的“戀情”淪為盜竊,付出了、前程、青春和才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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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對,要潔身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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